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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5 13:19:54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199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九十年代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近十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到2000年,《九十年代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我省儿童事业取得了明显进步,儿童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儿童教育得到了优先发展,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持续上升;“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正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我省的儿童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妇幼保健的基础设施还比较简陋,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仍然偏高,农村改水和卫生厕所覆盖率离国家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等,严重影响着儿童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激烈,人口素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贵州面临着飞跃发展的大好机遇。但是由于长期经济发展滞后,人才培养受到制约,人口素质偏低已成为阻碍我省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一步改善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实现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提高我省的人口素质,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及贵州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省城及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儿童充分享有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不断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把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80%,农村达45%。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四分之一。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3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85%,农村达50%。

  3.降低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五分之一。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85%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6.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建立母婴保健监督执法体系,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弃婴等损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

  强化政府职责,增加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妇幼卫生保健费的投入,保证相关妇幼保健项目的配套资金投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项目投入,争取国际方面的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合作项目,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妇幼保健的水平及覆盖面。

  加强母婴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5号),依法开展母婴保健的各项服务,以生殖保健为中心,认真开展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围产保健、儿童保健,预防出生缺陷;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加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工的劳动保护,为下一代的孕育提供良好环境。

  对全省各级各类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做到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提高助产技术质量和妇幼保健质量。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按照《省卫生厅省计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卫发〔2001〕335号),在社区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优势,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的措施,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逐步实行系统管理。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工作,利用社区卫生与计生服务优势,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妇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措施与方法,为社区妇女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为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调整农村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预防医疗保健综合水平,保证农村孕产妇及婴幼儿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强化妇幼保健人员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特别要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对儿童肺炎、腹泻和新生儿窒息的诊治能力,推广适宜医疗保健技术;在农村推广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等行之有效的医疗保健措施;制定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继续开展创建“爱婴医院”、“爱婴乡镇卫生院”的活动。大力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支持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

  在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的状况。

  继续巩固合格碘盐食用率。健全碘盐管理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食用碘盐健康教育。

  重视儿童体育,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

  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在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建立相应的健康教育体系,使各年龄层次人群全面、系统地接受妇幼卫生保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科学育儿知识的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监测网络。

  重视儿童智力开发、情商教育及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开展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积极宣传优生优育,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掌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减少先天性残疾。

  发展残疾儿童的康复保健事业,积极开展对盲、聋、弱智、肢残等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工作。各级政府应增加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条件。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达到85%左右。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发展适龄儿童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3~6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35%。省会和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及经济较为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3.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省会及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

  4.发展残疾儿童教育事业。

  三类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提高到50%以上,提高中轻度智残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水平。

  5.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初、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以上。

  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推进素质教育。

  在全省中小学校积极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加快普及信息化的知识和技能。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科学文化、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确定“两基”优先发展,“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教育需求,积极增加教育投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组织实施好“‘十五’‘两基’攻坚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及“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中小学布局和规模,缩小地区差距,为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必修课,实施“计算机教育工程”、“校校通工程”,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努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探索多种便捷有效、有利于儿童早期教育的形式。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满足幼儿学前教育的需要。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关注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就学,为其按时就近就学提供必要的保障。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

  努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新的合格教师的培养输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流动和竞争的机制。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继续办好家长学校,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生动有效的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使中小学生普遍了解法律知识。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少年审判庭或少年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5.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有效保证儿童权利。

  发挥政府在儿童法律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保护儿童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检查、督促、协调儿童保护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儿童的法律保护工作,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依法承担起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

  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意识。

  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法规、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制定宣传教育规划,把中小学的法律知识教育纳入省“四五”普法规划。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职责。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坚持司法保护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有关条款。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享有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覆盖率城市达98%。

  加强农村改水工作,改善缺水地区安全卫生状况。农村改水受益率达81.4%。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58.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城市绿地面积。

  3.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繁荣少儿文艺,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加大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85%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一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游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坚持治理与保护并举,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努力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和农村资源污染,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各级政府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规范文化市场,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各类媒体应大力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类文化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严格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的书籍、报刊、影视、动画和非法出版物,防止不健康的内容对儿童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歌舞厅、台球室、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

  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反对封建迷信,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提高儿童、家长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把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场所的建设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建立和巩固各类儿童课外活动阵地。加强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提高儿童活动场所的社会效益。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所有儿童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组织与实施

  一、《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业务督导、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工作、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对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五、《规划》由贵州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儿童发展的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分别报送监测数据、目标实施进展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各级财政要保证监测评估经费的投入,使监测评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各级财政要保证监测评估经费的投入,使监测评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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