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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5 10:06:54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我市按照《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从本市的实际出发,颁布了《九十年代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8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实施规划,我市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

  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0年的48.9‰和62.6‰下降到2000年的28.75‰和41.43‰。

  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57.26/10万下降到2000年的86.05/10万;

  五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1990年的4.48%下降到2000年的1.6%;

  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以上,消灭了脊髓灰质炎;

  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和农村享有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2.2%和35.9%;

  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由1990年的97.8%上升到2000年底的99.8%;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上升到2000年的99.63%,全市85%以上的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

  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尚存差异;加之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新问题,如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亟待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等。因此,在全面推进儿童事业发展过程中,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为此,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4个领域,提出了今后10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求:在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在城市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群众接受生殖健康教育知识面达98%。

  城镇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90%,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经济较发达地区不低于60%,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低于50%。

  加强孕期检查和产前诊断,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2‰以内。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不低于95%以上。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

  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其中城镇达到9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城镇达95%,农村达85%。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4。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免疫接种率以镇(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3‰以下。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85%。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儿童食品应配备适合儿童身体发育的各种微量元素。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

  儿童保健覆盖率2005年城镇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达90%,2010年达到95%;经济欠发达的农村2005年达80%,2010年达85%。

  中小学生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加强儿童生活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儿童的生活能力。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加强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指导力度,使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安排为主,预算内外资金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妇幼疾病控制等卫生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线”,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

  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和“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农村特别是在三峡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推进婴儿早期听力筛查工作。

  加强孕前检查和产前诊断,确保胎儿健康,推行孕前期补充叶酸等有效措施。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疫苗接种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提高儿童食品的质量,加强儿童食品的监督与管理。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3、社会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加强儿童与健康的研究工作。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计划免疫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镇(乡)为儿童健康提供所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城市卫生机构人员应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建立预备家长学校,向儿童家长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科学知识。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巩固率提高到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开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受教育的比例,残疾儿童入学达80%左右。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提高师资水平,开展师德教育。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达到95%以上,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达80%以上。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决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加大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终生学习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以及对社会和大自然的责任感。

  适量提高中小学生学习质量。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城市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少年犯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逐步普及计算机教学和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重点满足边远地区的教育需要。开发教育软件,为推动教育手段现代化。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成立重庆市儿童教育研究中心。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护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证儿童权利。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办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的原则、方针。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利。

  加强儿童与法律的研究。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以上。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经济较发达地区达85%以上,欠发达地区达60%以上。

  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城市卫生厕所达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经济较发达地区达70%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达60%以上。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70%以上,2010年达到90%;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60%以上,2010年达80%以上。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杜绝暴力、色情玩具,保证儿童食用品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社区儿童教育和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至少有1所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关注单亲儿童的心理健康。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进一步完善市儿童福利院。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决策

  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生产、销售的监测管理力度,完善儿童食品、用品的监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药品者给予严厉制裁。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监察,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巩固并发展社区、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等设施建设(包括残疾儿童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控流措施及办法,有效控制儿童盲流。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强儿童与环境的科学研究。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将《规划》实施纳入议事日程和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报告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并根据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全市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为制定方案、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区县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对儿童发展状况实施全面动态监测。将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统计制度和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实施情况,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每年向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和国家统计局上报监测数据和实施情况。市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在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统计《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提交我市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儿童状况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评估,向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实施《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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