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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5 09:29:40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1996年制定和实施的《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是我省妇女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5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和支持下,规划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为新世纪的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以“九五”期间的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从我省妇女的现状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主要目标。《规划》坚持把妇女发展贯穿始终,突出把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个方面作为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这个《规划》是《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一个专门规划,认真实施好《规划》,将会进一步改善妇女参与发展的环境,激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新的世纪作出新的贡献,实现新的发展与进步。

  总目标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实现湖南妇女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政策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5%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政策与措施

  1、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投入。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根据省委的要求,提出如下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提高妇女参与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到2005年,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

  3、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到2005年,全省女市(州)长或女市(州)委书记至少有1名,省直女厅、局长达到10名以上,每个市(州)有12名女县(市、区)长或县(市、区)委书记,各县(市、区)也要注意配备女乡镇长、女乡镇党委书记。到2010年全省各级党政正职女干部配备数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有所增长。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省、市(州)党和国家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5、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市县三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达10%、15%、20%以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二)政策与措施

  1、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省、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政府所属部门公务员的比例。注意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适当增加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女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的比例。组织大专院校采取定向招生的办法,为基层培养女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

  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注意培养和发现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序和比例。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加强社会宣传和女干部培训,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积极举办女干部培训班。组织学习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增强女干部的创新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竞争能力。2005年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要普遍轮训一遍。各级党校、干校进行干部培训时应保证女干部有一定比例。

  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2、提高普通高中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在校女生比例,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0%以上。

  3、提高普通高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4、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比例明显提高。

  5、成年妇女非文盲率达到90%,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非文盲率达98%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5%以内。

  6、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7、提高农村妇女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每年接受绿色证书培训的农村妇女达1万名以上。

  8、改善妇女特殊群体接受教育的状况。

  (二)政策与措施

  1、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一批湖南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复合型女性人才队伍。重点培养适应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等类女性专业人才,加强应用性学科女大学生、女硕士生和女博士生的培养。

  充分发挥优秀女性人才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的中青年女性科技人才,形成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女性科技人才梯队,建立一支优秀的女科技人员队伍。

  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受教育差距。

  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使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

  大力推进妇女素质教育,把妇女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中。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教育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加强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3、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性别意识。

  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教育。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85%,妇科病普查普治率城市达到55%,农村达到35%。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3、90%的农村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配备率达10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95%,农村达65%,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98%以上。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4、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降低人工流产率和剖宫产率。

  5、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6、减缓淋病、梅毒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

  7、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的身体素质。

  (二)政策与措施

  1、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国家宏观政策和主要目标。

  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

  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完善和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侵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开展社区女性卫生保健健康教育,落实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纳入流入地区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病,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巩固发展三级妇幼卫生保健机构和网络。扶持贫困落后地区的妇幼保健事业,逐步改变全省妇幼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普及妇女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普及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科学知识,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提倡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意识。打击以堕女胎为目的的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加强预防和控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服务工作,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降低女性吸毒人数。

  3、完善医疗保健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女职工和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倡导科学文明的健康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提高妇女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的知晓率。

  5、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6、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7、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政策与措施

  1、在立法中体现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强化司法管理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3、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培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4、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部门积极承办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事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建立、完善家庭暴力伤检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避难所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及时向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5、增强妇女的环保意识,鼓励动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参与环境治理,美化家园。

  6、建立对处于困境中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政策与措施

  1、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制定具有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2、加强宣传与管理,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为妇女在传媒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传媒资源的占有程度。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的家庭文化氛围,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成为千家万户的行为规范。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服务。

  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开发和应用社区资源,建立、完善妇女活动基地,为妇女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多种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妇女健康与多元的休闲文化需求。

  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可自由支配的学习、休闲时间。

  组织与实施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与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市(州)、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意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经费。要针对重点、难点指标进行专项拨款。

  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省级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强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湖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的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各市(州)、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区规划的落实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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