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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5 09:19:59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2001--2010年是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处于世纪之交的我省儿童,是实现湖北历史新跨越的希望,把他们培养、造就成为具有良好综合素质、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对于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儿童事业。1991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中国政府立即向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国务院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湖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儿童纲要》,于同年制定并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方案》。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为实现《儿童纲要》各项目标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使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1、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0年的39.1‰和50.5‰,下降到2000年的21.9‰26.8‰,以县为单位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

  2、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30/10万,下降到2000年的47.5/10万。

  3、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1990年的15%,下降到2000年的7.3%。

  4、儿童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均达到了90%以上,实现了区域无脊髓灰质炎工作目标。

  5、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

  6、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2000年分别达到93.5%和56.25%。

  7、全省36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到42.86%。

  8、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53%,男女入学性别差从1990年的1.51个百分点下降到2000年的0.08个百分点。全省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9、青壮年文盲率从1990年的9.31%下降到2000年的2.18%。

  10、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1%。

  我省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儿童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亟待提高;贫困尚未消除,特别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经济文化基础较差,卫生、教育等条件相对落后,要解决实施《儿童纲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还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随着社会的进步,还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儿童生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等问题都期待着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有较大的改善。

  《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按照国家、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儿童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总目标

  到2010年湖北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平均水平;在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全面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加强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保障儿童获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开展婚前保健工作。全省婚前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60%。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40%。

  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覆盖率。

  减少孕产妇产后出血死亡率。

  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发生率。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

  降低肺炎、新生儿窒息等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逐步将新疫苗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增强儿童身体素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4~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逐步提高儿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群中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开展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和不良行为的咨询、预防和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1、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规范母婴保健服务,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对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做到以高于卫生事业总投入的增长速度而增加。

  3、巩固和提高县、乡(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各级卫生人员培训,加强对基层的指导。

  4、加强县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产科、儿科建设,配备产、儿科基本设备和急救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和急救能力。积极发展医疗、预防和保健等综合服务。

  5、积极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及儿童危重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公众享受妇幼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6、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加强产后出血等主要死因的预防措施,建立有效的就诊急救系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7、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遗传咨询工作;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进一步推行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食盐加碘、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技术。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口腔、眼等五官保健。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继续研究减少早产低出生体重、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9、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使妇女和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在内)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大力提倡母乳喂养,巩固和提高爱婴医院质量,将“爱婴行动”深入社区、家庭。

  10、按照省预防控制艾滋病的规划,宣传预防知识,加强对艾滋病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增加经费投入,落实综合性预防措施。严格惩治毒品犯罪,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毒品犯罪,让儿童、孕妇远离毒品。

  11、开展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新婚学校”、“孕产学校”及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在儿童中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对儿童进行青春期教育、不吸烟及不吸毒的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树立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大教育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教育水平;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主要目标

  1、提高学前儿童受教育率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小学入学率继续保持在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完成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为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使其能顺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在校生规模达到240万人左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左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发展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

  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办学质量。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依托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开办各类家长学校。

  使家长掌握一定的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坚持依法治教,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2、继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保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切实提高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教育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3、切实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继续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长江新里程计划等助学工程,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完善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建立政府“名师培养”专项基金,实施教师培训的“百、千、万”计划。加快培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能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名教师,培训万名左右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5、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中小学幼儿教育之中,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个方面,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各个环节,贯穿于青少年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注重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加强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及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6、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有强健的体魄。

  7、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多媒体、数字仿真等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满足个体不同的学习需要,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利用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多媒体远程教育手段,将湖北教育资源开拓到网络上,实现教育的远程化、个性化,向学习化社会迈进。通过“统筹规划,重点建设,工程示范,分步实施”,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适应不同层次教育需要,覆盖全省城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8、搞好社区教育,提高社区全员素质。进一步理顺社区与学校的关系,实现社区、学校互动育人。有条件的社区可创建社区学校,组建家长学校,提高学生家长及父母的素质。依靠关工委,组织广大离退休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城市、农村社区教育和其他教育。加强校外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完善社区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或活动中心、体育场地建设,满足学生和居民的闲暇生活需要。

  9、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利。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和降低以儿童为侵害目标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残疾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省及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6、提高公民对于保护儿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禁教唆未成年人吸毒。

  3、社会、学校、家庭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体罚虐待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

  4、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关人员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做法,要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进他们的就学与就业。

  5、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教育儿童遵纪守法,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7、积极建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8、加强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四、儿童与环境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的各项活动。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5%以上。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5%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以上。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在Ⅱ级。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经济发达的市、县(市区)办好青少年科技馆。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加快示范图书馆建设,至少要健全少儿图书阅览室。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确保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市、州、县至少要有一处较高水平的、综合性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抚育、医疗、康复、教育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抚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与措施

  1、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宣传贯彻《水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3、广泛开展全民环境意识教育,动员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4、继续抓好农村改水改厕。加强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5、进一步开展城市文明创建工作。城市重点抓好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强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进程。

  6、发展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完善校外教育法规。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科学管理,提高社会效益。

  7、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

  8、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亡。

  9、要加强对儿童文化市场和电脑网络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种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消除不良文化对儿童的侵害。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10、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1、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服务职能。

  12、继续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好事,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尊重儿童的创造力,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组织与实施

  1、实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2、各级政府应把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4、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儿童规划》的检查监督。

  5、各级政府要保证对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6、在完善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批制度。并通过年度检测、中(终)期评估检查,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7、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评比表彰。

  8、及时调研实施《儿童规划》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政府制定儿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各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工作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对儿童事业的宣传力度。

  10、本规划由湖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目标

  通过收集和整理反映儿童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本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测评估应全面体现本规划主要目标的实施状况。

  2、科学性原则。监测评估工作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客观,手段与方法先进、科学。

  3、可操作性原则。监测评估方案要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和监督检查。指标尽可能量化,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并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三、监测评估机构

  1、湖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本规划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完善分性别数据库。

  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

  向国务院妇儿工委和省妇儿工委提交湖北省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同时负责指导全省县以上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检查评估方案。

  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

  指导县以上儿童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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