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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17-06-14 15:45:52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21世纪,人类历史跨入新的纪元。在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儿童事业必将加快发展步伐,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在过去的10年里,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1992年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为推动山东儿童事业的发展,在实施《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1--1995年)》的基础上,省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基本实现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我省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儿童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得到改善,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今后10年是我省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向新的战略目标迈进的重要时期。因此,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抓起,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任务。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和造就现代化建设“四有”新人,特制定《山东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按照《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健康、儿童教育、儿童法律保护、儿童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到2010年山东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水平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明显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农村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85%。

  努力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保持在9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7%以上。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到99%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降至6‰以下。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0.1‰以下。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市为单位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5%以上。

  实行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5%。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和心理行为异常的矫治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优生优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2.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强对儿童保健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所有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许可证。

  3.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逐年增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改善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和设备条件,培养妇幼保健技术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

  4.落实《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5.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6.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健全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7.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做好婚前卫生咨询、卫生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加强对农村孕产妇的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

  8.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好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早期干预工作,减少残疾儿的发生。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

  9.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逐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10.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帮助特困家庭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实行保健管理。

  11.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逐步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在大中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1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学生入学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

  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城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5%,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学生入学率达到85%以上。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教育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8%以上。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二)策略与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制定符合山东儿童素质全面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3.建立“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推进和探索办园体制改革,搞好幼儿园布局调整,建立对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评估体系。建立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培养儿童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求知欲望。

  4.推进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建设,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适当调整农村中小学的布局,扩大学校规模,切实改变农村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5.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势,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优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布局。

  6.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设区的市办好盲聋中心学校,或根据当地实际办1所特教中心;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办1至2所特教学校;人口较少的县(市、区)可联合办1所特教中心学校。轻度智力残疾儿童、重听儿童、低视力儿童全部随班就读。在巩固残疾儿童少年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发展学前和高中及以上阶段特殊教育。

  7.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重点发展以计算机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教育网络化为基础的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在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使全省中小学都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8.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考试评价制度,积极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9.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

  10.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重视性别平等、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儿童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

  11.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逐步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

  12.采取积极措施,基本实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13.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14.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15.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与方法。

  16.搞好社区教育,各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各自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为儿童教育服务。

  17.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向儿童少年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吸引更多的儿童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严禁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

  在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要建立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形成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社会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3.加强对企业用工、个人雇工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使用童工,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4.严厉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程序和方式。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5.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6.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7.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的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8.开展对儿童的纪律、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

  农村安全饮用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8.5%。

  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到75%。

  农村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达到75%。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城市空气、水和噪音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3%,绿地率达到30%;农村村庄(或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达到30%。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证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至少有1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场所。县(市、区)都要有1所纳入教育序列的少儿竞技体育学校,大城市中每个区至少有1所少儿业余体校。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康复医疗状况。

  设区的市都要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与措施

  1.加大《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执法力度,依法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制定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办法。推进工程改水、联合改水,实施社会化供水。推广改厕适宜技术,普及经济实用型的卫生厕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源保护,保护树木、绿地。

  2.对儿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强化儿童的环保意识。鼓励和组织儿童参与植树造林,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4.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5.积极开展“美在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巩固和建立各类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7.改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培训等福利机构设施和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卫生事业,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8.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儿童的管理,确保其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的计划免疫、医疗保健服务和义务教育。

  9.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在流浪儿童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保障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10.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交流、研究和合作活动。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纲要》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五、本《纲要》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的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全省统计制度及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成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评估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的数据库;向国务院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和提交全省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实施《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和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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