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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

2017-06-14 15:14:35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1995年,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经过5年的实施,我省在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妇女参与民主决策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程度有很大提高;妇女参与经济日益广泛,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和就业机会;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妇女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卫生保健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妇女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正在优化。

  我省妇女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省妇女发展离我们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妇女参政、就业、教育等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妇女发展社会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谋求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仍将是今后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历史跨入了21世纪,妇女事业的发展水平既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为了进一步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实际,决定编制《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培养高素质妇女群体为重点,以保障妇女权益为根本,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和发展为目标,提出21世纪第一个5年浙江省妇女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实现我省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共同促进妇女在广泛参与现代化建设中谋求自身的平等与进步。

  目标与策略措施

  2001--2005年,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的平等权利,为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浙江妇女事业的发展适应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保持在全国领先地位。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获得经济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逐步减少贫困妇女人数。

  1.保障妇女在经济资源配置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2.实现男女就业机会平等,逐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逐步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建立和健全女性劳动安全及卫生保健设施,落实女性四期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劳动。

  5.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权利,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6.提高残疾、贫困等特殊妇女群体的就业率。增加贫困妇女经济收入,减少贫困妇女人数。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就业的政策措施。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的男女工资计算标准相同。

  3.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网络,为妇女劳动者提供优质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不断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加强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能力。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帮助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女职工平等享有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服务。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

  5.加强对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6.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和女职工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雇怀孕及生育期间的女职工。

  7.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8.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1.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一般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省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正职女干部要有所增加。

  2.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3.女职工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成员要占一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管理的政策措施,努力创造有利于妇女成才的社会环境。

  2.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中的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3.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制度,为女性参与决策、管理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在公务员录用和干部选拔、聘用、晋升中,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4.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和轮岗锻炼,加大公开选拔女干部工作的力度,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加强培养,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5.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6.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三、妇女与教育培训

  (一)主要目标

  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高高中及高等教育阶段的妇女受教育比例。加强女性职业教育和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1.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到9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0.1%以下;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5%以下。

  2.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女生比例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3.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8%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的识字率达98.5%以上。

  4.构建妇女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比例和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二)策略措施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政策,保障妇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2.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缩小男女受教育的差别,重点解决好贫困地区女童、残疾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3.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中,体现性别意识,在大学、党校、干校等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讲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在中学开设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4.加快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5.合理调整和配置教育资源,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6.完善成人、职业教育制度,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完善农村妇女的培训网络,使农村妇女普遍接受适用生产技术培训和科技文化知识学习,提高农村妇女掌握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

  7.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把农村地区的文化知识教育和扫除妇女青壮年文盲有机地结合起来。

  8.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9.加强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管理和教育,帮助流动人口中妇女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帮助流动女童基本接受义务教育。

  四、妇女与健康保健

  (一)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预期寿命。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权利。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加快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达标率达到90%。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5%;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9%;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2/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死亡的比例控制在35%以下。

  4.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95%,农村达85%。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6/万以内。

  5.保障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地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6.残疾妇女享有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更年期和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7.实行综合治理,控制性病传播,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公共卫生和妇女保健的政策措施,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2.宣传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创造有利于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3.增加对基层及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努力扩大妇幼卫生资源。

  4.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加大妇幼卫生工作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依法实行行业管理和规范服务。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5.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通过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防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6.为已婚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疾病查治条件,城市12年、农村23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查治。工矿企业要保障对已婚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查治。

  7.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产前诊断中心,开展产前诊断,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8.以农村为重点,切实加强妇幼保健网络的建设。加快贫困地区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开展“母婴健康工程”,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的产科质量,降低产后出血和新生儿窒息死亡。

  9.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特别要提高中老年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心理健康水平。

  10.提高妇幼卫生队伍特别是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素质,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专业队伍。

  11.开展对生殖保健科学的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2.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普及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知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在妇女中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

  13.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2.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

  3.降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积极防止妇女犯罪。遏制妇女卖淫活动,降低妇女吸毒人数,使妇女吸毒率明显下降。

  4.建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合议庭,健全和完善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维护妇女的法律申诉控告权利。

  5.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化工作网络体系。

  (二)策略措施

  1.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工作,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

  2.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我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意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执法水平。

  4.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确保妇女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

  5.严厉打击组织、留容和强迫妇女卖淫、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及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

  6.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引导和帮助妇女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积极参与“无毒社区”的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7.逐步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的意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8.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热线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建设,向受害妇女提供法律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促进妇女事业可持续发展。

  1.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

  2.各市建立妇女问题研究会,开展对妇女热点、难点问题的理论研究。

  3.优化妇女生活和工作的环境,提高妇女环境保护的知晓率和妇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参与程度。

  4.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妇女可自由支配的学习、休闲时间逐年增加。

  5.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中老年妇女群及低收入妇女群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

  2.优化社会舆论环境,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大力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3.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4.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扶老助困活动,发展老年公益事业,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为老年妇女提供福利服务。

  5.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创建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

  6.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推动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力度。

  7.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建设的要求,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争取乡镇级水厂基本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在扩大卫生厕所普及的同时,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

  8.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民间外交中的优势,进一步扩大浙江妇女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妇女的交流和合作。

  组织与领导

  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浙江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监测评估。

  二、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目标的如期达标。

  三、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逐步完善和形成妇女发展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氛围。

  五、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监测与评估

  一、各级政府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科学决策和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调查。

  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规划监测评估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审批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组织分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建立浙江省妇女数据库,定期报送监测信息;指导全省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实施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认真开展督查和监测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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