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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4 14:54:07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省党委和政府历来重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1996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黑龙江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把妇女发展纳入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本实现了“九五”期间我省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为新世纪妇女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妇女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健康、教育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传统观念等诸方面因素的制约,我省妇女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中的平等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促进我省妇女的全面发展、谋求男女平等任重而道远。

  2001~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贯彻落实“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妇女事业必须与国家和我省生产力水平跨越式发展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了强化政府的职能,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省政府制定并发布《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我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在新世纪前十年促进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

  《规划》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实际情况和妇女现状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提出2001~2010年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以《黑龙江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实施成效为基础,根据我省妇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落实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的各项目标。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获得平等权利。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实现妇女劳动权益,基本消除妇女贫困,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林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权利。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和股份分红权。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增加妇女就业人数,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调整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女性在新兴行业和产业中的就业比例在2000年基础上逐年提高。

  3.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保障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

  保障妇女平等享受福利待遇。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所有用工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

  确保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

  5.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6.基本消除妇女贫困。

  扶贫总体计划体现性别意识。

  贫困妇女人均纯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实现由解决温饱向小康迈进。

  对残疾贫困妇女开展康复扶贫。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制定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获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

  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妇女在参与经济决策、就业和资源配置上的平等权利。

  在出台有关地方性经济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建立劳动管理机制时,体现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维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在发展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采取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中的就业比例。

  面向农村妇女广泛传播和推广现代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妇女的科技素质。加强对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培训,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

  各类用人单位要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劳动部门在审查和鉴证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要重点审查有无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条款,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存在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促进女职工劳动关系实现法制化。

  在企业中建立健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在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中要有女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

  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和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对于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尽快立案并及时调查处理,保证女职工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制定并落实减少妇女贫困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不断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培养贫困妇女自我发展能力。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和不同年龄段的妇女进入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障体系。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县(市)级社会统筹的地区逐步向市(地)级统筹过渡,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

  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在实施全省再就业培训计划中,重点加强对女性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女性劳动者接受培训的覆盖面要达90%以上,提高女性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基本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为残疾妇女提供康复服务。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妇女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妥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教育和劳动就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

  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

  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

  2.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

  省、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省、市(地)、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组织、人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经贸、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选配女干部,其它女职工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提高省、市(地)级党委、政府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

  增加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领导干部数量。

  3.提高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

  4.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有一定比例。

  5.提高女干部素质。

  保障女干部平等获得培训教育机会。

  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提高中、高级女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重视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呼声的渠道和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与纽带。

  重视听取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有计划的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比例。

  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省、市(地)、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达到10%、15%、20%以上,县及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要达到一定数量。

  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的录用,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重视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选拔女干部。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重点选拔中高级女干部、党员正职女干部和年轻女干部。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使地厅和县处两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注意选拔年纪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

  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要适当增加女性比例;乡镇、街道招聘录用干部时,要规定一定的女性比例,积极扩大基层女干部来源。

  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专业和管理人才,在进修深造、科研经费、晋职晋级等方面为她们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严格规定不得对女性应聘者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宣传和培训

  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女干部性别意识、主体意识和参政意识。

  三、妇女与教育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保持在95%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

  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残疾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0%以上。

  保障流动人口中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提高高中、高等教育阶段女性在校生比例。

  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以上。

  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以上。

  逐步提高女研究生占研究生总数的比例。

  3.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提高成人妇女识字率。

  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以上。

  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完善妇女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度,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水平。

  农村女性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培训面达95%以上。

  提高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省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指标纳入省政府教育发展规划。

  在教育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制定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宏观教育政策,为妇女接受教育提供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别。

  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

  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在制定和完善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时,要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依法治教工作。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在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

  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贷款、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特别要推行教育信用贷款,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确保贫困家庭的学生完成学业。

  加强对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扫盲责任制和对脱盲人员的复查制度,抓好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扫盲工作成果。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合理规划和配置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供条件,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大力开展各级各类妇女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城市注意面向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开展职业教育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农村女性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学习,农村初中要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农村女童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和条件。

  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重视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受教育水平,为她们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3.社会宣传和教育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机构,完善有利于多种形式参与办学的激励机制。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扫盲。

  四、妇女与健康

  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的权利,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幼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

  加强各级妇幼卫生机构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80%的乡(镇)卫生院开设产科,并具备产科急诊急救的基本能力。乡级卫生院配备2-3名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

  在全省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降低1/10。

  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3.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4.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到有标准的房屋、装备、技术人员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7.减少性传播疾病的感染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把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确保对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

  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法律和部门政策

  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完善和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增强全社会保护妇女健康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维护妇女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的健康自主权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改革医疗服务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

  巩固发展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和网络,以县(市)政府为主,多方筹措资金,重点加强乡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改善条件及设施,提高其急救能力,创造住院分娩的条件,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城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在农村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建立健全县级孕产妇抢救组织和抢救中心,提高乡村两级母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转变村接生员职能,切实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行乡村两级母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制度,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基层的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保健指导,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民政部门要依法把好婚姻登记关,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要达到85%以上,农村要达到65%以上。

  健全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形成科学、完善的妇幼卫生监测、统计信息网络。

  扩大妇女健康教育覆盖面。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通过开展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形式,针对妇女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卫生保健和心理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妇女保健知识和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妇女的身心健康。

  强妇女病筛查和防治工作,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常见的妇科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

  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倡导新型生育文化,增强育龄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综合避孕率达90%以上。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积极研究、开发、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性病、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进一步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达到40%以上的妇女参加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覆盖面达到95%以上。

  3.保护妇女享有平等的婚姻家庭和财产权利。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降低拐骗、买卖、强奸、虐待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

  遏制卖淫嫖娼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和法律宣传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进一步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2.司法和执法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严格执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从严从重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进行婚姻管理,保障妇女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全面普及毒品预防教育。坚决打击贩卖毒品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扎吸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对卖淫嫖娼和吸毒人员的强制教育、收容、戒毒场所。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培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不依法办事、知法犯法、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3.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医疗、法律、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宣传性别平等意识,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良好风气。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实现妇女在家庭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发展老年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事业。

  改善生态环境。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设市的城市全部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重点城市达到70%以上。省辖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交通干线和区域环境噪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以2000年为基数逐年提高。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改水受益率以2000年为基数逐年提高。

  5.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6.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7.促进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提高她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鼓励妇女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

  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生态示范省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我省妇女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省周边国家和地区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

  2.法律与部门政策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部门扩大对妇女的宣传。省、市、县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办好妇女专题节目和专栏。扶持、创建妇女文艺创作群体。创作出版宣传先进女性、有利于妇女发展的书刊、歌曲、戏剧、影视等文艺作品。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禁止各种侵害妇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推动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树立崇尚科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良好社会风气。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投入,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好农村改水解困工程,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推进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和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动社区建立敬老、养老和扶弱济困机构,办好城乡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她们的生存质量。

  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进行社区服务评估,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开展婚姻家庭、心理和法律咨询服务,搞好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提高婚姻质量。

  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注意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妇女活动阵地的建设。省、市(地)、县要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活动阵地,乡、村、街、委要建立妇女活动场所,组织妇女广泛开展读书、娱乐、健身、培训等活动。

  组织与实施

  一、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指导和推动《规划》的实施。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必要的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妇女事业,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

  五、密切关注国家和省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规划》相关内容。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制,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是: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监测统计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统计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各市(地)、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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