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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4 14:51:00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21世纪是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更加激烈的新纪元。今后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实施“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把他们培养造就成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2年,省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8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怀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儿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儿童事业持续发展,在全球2000年儿童发展的24项目标中,有22项达标,占91.7%,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使我省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为新世纪的儿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儿童发展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如:“儿童优先”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儿童发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等。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实际情况和儿童现状出发,兼顾儿童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省政府制定并发布《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我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在新世纪前十年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2001~2010年我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落实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的各项目标。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经济发展中等以上地区的平均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健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5%以上。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10。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10。

  降低新生儿窒息、早产、低出生体重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意外伤害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降低低出生体重发生率。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儿童保健管理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管理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减少性传播疾病的感染率,控制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率。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妇幼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合理调整妇幼卫生在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份额。

  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采取倾斜扶持政策,解决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常规医疗设施,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规范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巩固完善城乡妇幼保健网络和服务体系。妇幼保健机构(院、站、所)分别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

  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形式的援助工作,进一步整合卫生资源。

  建立并完善规范的、管理有序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积极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提高婚检质量。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婚龄青年接受婚前体检的主动性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保健指导。民政部门要把好婚姻登记关。

  全面开展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听力保健工作。开展儿童龋齿、斜视、弱视、弱听的预防、筛查及矫正工作,并纳入儿童保健常规。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支持母乳喂养,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重视做好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和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预防措施。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住院分娩、母乳喂养、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开展有关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与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学校、托幼园所儿童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和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

  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解决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困难。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城市社区、乡(镇)要创造条件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中,儿童应不少于测定和监测人口的10%。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保持在95%以上。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发展特殊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

  保障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城市适龄儿童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教育统筹规划,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与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等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采取集中办学、联合办学等多种模式进行,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要。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资金。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完善教育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增加教育投入,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继续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中规模。积极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创造条件,扩大办学规模;合理配置现有教育资源,新建或改建一批新的高中,同时大力扶持民办高中的发展;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完善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就学制度,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师资短缺问题。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依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保障残疾儿童、孤儿的受教育权利。认真贯彻落实孤儿、残疾儿童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体制,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县办好一批示范性幼儿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3%以上。农村要走正规和非正规幼教机构相结合的路子,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起对村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教育。全省每所中小学都配备计算机专职教师,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加强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把师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首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员工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身心特点。

  发展社区教育,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制定并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执法检查。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注意维护儿童的民事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各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把宣传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大力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和举报。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教育引导儿童树立环境意识,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和自来水普及率以2000年为基数逐年提高。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以2000年为基数逐年提高。

  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设市的城市全部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重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省辖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交通干线和区域环境噪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7%,绿地率达到25%。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施面在市辖区达到70%以上,县(市)达到50%以上。增加肢体残疾儿童、脑瘫儿童、014岁智力残疾儿童、07岁聋儿、低视力和盲童的训练人数,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的思想,形成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办好事的良好风尚。

  引导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的参与意识,保障儿童参与权利。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性的交流与合作。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完善、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完善和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控制城市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在农村,广泛传播健康知识,提高环保意识,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儿童的环境意识教育。充分调动儿童参与环保的积极性,鼓励儿童参加“绿色学校”等各种环保活动。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电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文化市场和大众传播媒体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和大众传播媒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出版物市场、大众各种媒体,尤其是网吧、迪吧、电子游艺厅、台球厅、歌舞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儿童活动场所,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建立健全各级儿童校外教育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认真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服务计划,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基本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各市、区、县建立健全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形成社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

  组织与实施

  一、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指导和推动《规划》的实施。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必要的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儿童事业,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

  五、密切关注国家和省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规划》相关内容。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相关统计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制,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是: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监测统计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统计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五、各市(地)、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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