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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4 14:43:00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将为儿童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1996年,吉林省政府制定颁布了《“九五”期间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五年来,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注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实施规划,使规划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得到了基本实现,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儿童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5年的28.35‰、32.02‰下降到2000年的14.46‰和15.75‰。

  ──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43.68/10万下降到2000年的34.74/10万。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由1995年的3.58%下降到2000年的2.51%。

  ──全省共创建“爱婴医院”156所,占应创建总数的99.36%。

  ──儿童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有了较大改善和提高。农村改水受益率由1995年的93.7%上升到2000年的96.66%;农村卫生厕所人口覆盖率由1995年的9.7%上升到2000年的49.78%。

  ──全省60个县(市、区)全部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1年级按时入学率由1995年的99.72%上升到2000年的99.82%。男女童入学差异逐渐缩小。

  ──青壮年文盲率由1995年的1.8%下降到2000年的1.3%。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但是,由于我省是欠发达省份,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儿童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儿童发展的环境尚需进一步优化;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状况仍需大量的投入;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教育、保健和保护问题还比较突出;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2001~2010年是世纪之初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现制定《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儿童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健康、儿童教育、儿童权益保护、儿童发展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我省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儿童规划》作为未来十年指导我省儿童事业发展的行动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实施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婚前医学检查覆盖率(含流动人口)2005年城市达到75%,农村达到65%;2010年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

  2.出生缺陷发生率2005年控制在7.5‰,2010年控制在7.0‰以下。

  3.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9/10万以下。

  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达到99%以上,2010年基本杜绝旧法接生。

  5.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6.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以上。

  7.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到13‰以下。

  8.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1.6%以下。

  9.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10.2005年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0.5‰,2010年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

  11.巩固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常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8%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1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14.巩固创建“爱婴医院”成果,积极倡导母乳喂养,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

  15.预防和控制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16.碘盐批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

  17.提高儿童保健覆盖率。2005年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左右,农村达到70%左右;2010年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覆盖率。

  1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19.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0.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21.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农村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增加防疫、妇幼保健经费。

  3.巩固、健全、发展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着重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保证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的配备。2010年,农村95%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达到省内规定标准。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做好医疗预防、综合保健等服务工作。城市卫生机构要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农村医疗保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农村乡医、接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县以下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考核。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6.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继续开展“爱婴行动”,提高产后服务质量,支持母乳喂养。

  7.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8.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死亡和孕妇产后出血死亡等的预防措施。

  9.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城市及有条件的农村在疫苗接种时保证“一人、一苗、一针”,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10.提倡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断改善儿童营养。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逐步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11.广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吸烟、吸毒危害的教育。

  12.推行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3.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14.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孕产妇的保健管理和对弃婴、孤儿的医疗救助工作。

  15.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要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16.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提高对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降低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7.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所需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中小学校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时间。

  二、提高儿童教育水平

  主要目标

  1.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

  2.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积极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5.发展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

  6.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

  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保证中小学专任教师达到学历配备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专任教师学历配备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

  9.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10.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教育投入。

  4.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5.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6.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实践能力。加强中小学校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

  7.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8.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9.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10.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就学制度,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1.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兴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地区的需求。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15.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16.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减少重新犯罪率。

  5.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

  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7.在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8.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9.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策略与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5.公、检、法、司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政策。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7.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8.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知识、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9.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它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11.宣传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身份。

  12.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13.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4.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和改造措施。

  四、优化儿童发展环境

  主要目标

  1.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改水受益率,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45%左右,2010年达到60%以上。

  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5%以上。

  4.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5.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7.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

  8.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9.兴办和创建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到2010年市(州)和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10.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11.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12.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13.大众传媒要传播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使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14.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5.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16.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17.到2010年,每个市(州)都要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功能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与措施

  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不断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4.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研究。

  5.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6.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积极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加强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宣传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保护饮用水源。

  7.将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不断开发完善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

  8.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的精神生活。

  9.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10.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传播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11.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游乐设施的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乐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12.继续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3.发展社区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家庭和社区就地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14.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帮助其掌握适宜的教育技能。

  15.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组织与实施

  1.本规划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实施《儿童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检查、报告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4.加强组织建设。要不断调整和充实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联络员和办公室人员,建立一支实施《儿童规划》的专兼职骨干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5.加大《儿童规划》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特别是舆论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儿童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各项目标、措施,宣传与《儿童规划》相关的知识,推动社会关注、支持《儿童规划》的实施。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儿童规划》的投入,根据财力逐步增加所需经费,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为《儿童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7.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儿童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儿童规划》的全面实施。

  8.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通过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实施发展项目和鼓励社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儿童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

  9.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对《儿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总结表彰。

  监测与评估

  1.对《儿童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

  2.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儿童规划》的有效实施。

  3.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省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制度及常规统计中。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儿童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交流儿童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儿童规划》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儿童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周期为3年,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并形成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2010年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形成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5.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儿童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定期对监测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议年度监测报告,并根据统计监测组提供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材料,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6.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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