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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4 14:40:28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1996年6月,我省制定了《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这是我省历史上第一个以妇女为主体的五年发展规划,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省妇女事业的发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五年来,随着《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辽宁妇女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卫生保健不断改善,劳动权益、法律保障方面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提高。

  2000年,我省有4位女性担任省级领导干部;14个市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女性24人;全省100个县区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全省有96.9%的乡镇党政班子中配备了女干部,比1995年提高41.7个百分点。

  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大量裁员的情况下,2000年全省女性就业人数为861.8万人,占全部就业人数的42%。五年来,全省有92万人次下岗女职工接受了再就业培训,大部分下岗女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改善和提高。制定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妇女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均有提高。1998年我省通过了教育部的“两基”验收,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初中入学率达到98.3%,完成率达到90.7%;小学入学率及女童入学率稳定在为99.3%;女童入学率由1995年略低于男童,提高到2000年与男童相同水平;适龄小学女童辍学率为0.2%,比1995年下降0.5个百分点;残疾女童义务教育入学率稳定在91.8%;适龄女童失学率、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妇女的健康水平有所提高,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

  2000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79.3%,比1995年提高20.8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27.82/10万,比1990年下降了57.1%。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89.4%,婚前医学检查率89.1%,与1995年相比,分别提高7.1和16.2个百分点。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

  省妇联与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省及各市均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80%的县(区)法院成立了“维权合议庭”。

  所有这些,充分表明了我省妇女发展有了全面的明显进步。《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1995-2000)的实施在提高我省妇女素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新世纪妇女发展奠定了有利的基础。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等条件的制约,我省妇女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障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政府决策及各部门的政策措施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妇女在参政、就业、教育、健康以及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仍需进一步实现。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两性平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1-2010年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新世纪初我省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妇女的整体素质,推动我省妇女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规划》以“九五”规划实施为基础,从省情出发,根据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推动妇女发展为主题,以全面提高妇女群体素质为目标,确定了妇女与经济、政治参与、教育、健康、法律保障、社会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规划》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妇女发展;鼓励并引导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跨越式的发展。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及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和终身受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特殊利益的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具体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具体目标

  1、消除就业歧视,确保男女平等就业。拓宽就业领域,改善就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使女性从业人员的比例占总从业人数的45%以上。在城镇安置就业主渠道提供的就业岗位中,安置女性占50%以上;在再就业岗位中安排女性60%以上。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中的就业比例;中、高级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年提高。

  2、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普遍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到2005年要达到80%,到2010年要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逐步减少妇女贫困人口,改善贫困妇女生产生活状况。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把性别观点纳入扶贫计划,减少贫困妇女数量。到2010年,妇女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策略和措施

  1、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在经济分析、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贯彻《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3、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入。主要包括获得资本、技术、信贷、土地、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男女工资相同。

  4、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提高城镇女性就业比例,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针对妇女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社会对妇女就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大力开展面向妇女从业人员的转业、转岗培训,开展各种实用性技能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7、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要积极扩大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8、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对辽西北、辽东、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妇女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优先给予重点扶持。对2000年因灾返贫的贫困人口用三年时间稳定解决温饱。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到2005年使贫困妇女总人数减少50%,到2010年对现有贫困人口彻底摆脱贫困状况。

  9、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广开各种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残疾妇女就业比例,到2005年要达到60%,到2010年要达到70%。

  二、妇女与政治参与

  主要目标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扩大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范围和程度。到2010年使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

  1、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在2000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到2005年省、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还要逐步增加。正职或重要岗位女干部数量要有较大增加;到2005年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还要有所增加;省市县(区)三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50%以上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

  3、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中女性比例在2000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到2010年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省级要达到25%以上,市级要达到28%以上,县级要达到30%以上。各级女常委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4、提高女干部进入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法律等领域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比例。

  5、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策略与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将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的民主参与进程。

  2、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在选拔任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在选拔任用干部及录用公务员时女性不受歧视。在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

  3、抓住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的有利时机,加大选拔女干部的力度。到2002年初力争有三分之一的市和50%的县(市)区领导班子,达到中组部提出的选拔女干部的目标要求,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到2003年底,省、市、县三级领导班子以及省、市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力争提前两年达到中央提出的到2005年选拔女干部的目标要求,即省、市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中要有女干部;省、市、县三级党政工作部门中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比例。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配备相当数量的女干部。

  4、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注重对年青优秀的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到2005年省、市、县(区)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应不少于10%、15%、20%,到2010年要进一步提高。

  5、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方位的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6、要注意发挥妇女在民主参与决策中的作用。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7、结合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8、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侯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中女性的比例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9、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三、妇女与教育、科技

  主要目标

  缩小男女受教育的差距,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利,提高妇女终身受教育水平。

  具体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达到100%,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年巩固率提高到99%以上,基本杜绝女童失学。初中阶段女童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7%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7%。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5%,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0%左右。

  3、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

  4、提高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5、充分发挥妇女在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支持各行各业妇女积极参与科技攻关、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妇女的科技才能,使女科技工作者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策略与措施

  1、全省人才发展战略中要体现性别平等观点,将妇女受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平等教育的相关地方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女童与其它儿童同步接受教育,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的比例。

  3、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重点发展县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采取多种渠道,努力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4、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女性专业人才。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5、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化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6、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

  7、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的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教育。

  8、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9、重视贫困地区女童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四、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全面推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提高妇科病普查率和妇科病普查质量。增强妇女体质,增加妇女体质监测面;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到2005年要降至26.0/10万,到2010年要降至22.5/10万;全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到2005年城市要达到90%,农村要达到83%,到2010年城市要达到92%,农村要达到85%;全省农村住院分娩率到2005年要达到75%,到2010年要达到80%;全省农村非住院分娩消毒接生率到2005年要达到99%,到2010年要达到99.5%;全省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到2005年要达到90%,到2010年要达到95%;全省农村实行妇幼保健保偿制,农村孕妇保健保偿入保率到2005年要达到85%,到2010年要达到88%。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5%;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到2005年降至18.9%,到2010年降至15.5%;到2005年全省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要达到98%,农村要达到86%,到2010年城市要达到98.5%,农村要达到88%;到2005年全省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覆盖面以乡为单位达到100%;到2005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4‰,到2010年控制在0.3‰以下。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碘缺乏病;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计划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和康复服务;为更年期妇女、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5、减缓性病增长速度,控制艾滋病毒感染率。

  6、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农村改水覆盖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55%,到2010达到6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43.2%,2010年达到50%。

  策略和措施

  1、各级政府要把妇女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切实保障妇女享有的卫生保健服务。

  2、在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要确保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职能服务经费的投入。

  3、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准入、审批制度,建立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依法保护妇女健康水平。

  4、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三级网络建设,合理解决农村乡级预防保健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待遇,保证其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加强与女性相关的致命疾病治疗手段的医学研究,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6、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全体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重点加强基层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基本技术训练;提高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7、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尤其是精神健康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依托社区开展妇女体质状况测试,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8、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9、加强孕产期保健,大力提倡住院分娩,着力加强中心乡镇和偏远贫困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转诊和急救工作,城市要注意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10、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妇科疾病的普查诊治职责,健全农村妇科疾病诊治制度,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地方病。

  11、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贫困家庭采取积极、有效的扶贫措施。

  12、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加强对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强化对采血、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

  13、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之中,积极推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主要目标

  建立并逐步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使妇女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

  具体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2、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权和股份分红。保障年老、患病、残疾和没有生活来源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依法享有的被抚(赡)养权。保障离婚妇女的特殊利益。

  3、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提高侵害妇女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是强奸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依法取缔色情服务,遏制卖淫嫖娼活动。依法加强对受害妇女隐私权的保护。制止家庭暴力,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案率。

  4、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救助网络。到2005年,95%的县区设立专门审理妇女权益的“维权合议庭”,到2010年,100%的县(区)设立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维权合议庭”,有条件的市也要设立。到2005年,80%以上的县区设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到2010年100%的县区设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实施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援助。

  5、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地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公民中关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80%,到2010年达到90%。

  策略与措施

  1、根据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把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纳入依法治省布局之中。

  2、建立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领导机制和机构,协调处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大问题。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4、加大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各种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逐步建立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专门执法机构,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案件,提高结案率。

  5、进一步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治安管理,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

  6、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7、逐步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向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及时制止家族暴力行为,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的意识,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8、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网络,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和信访接待机构,保证受害妇女的申诉渠道畅通。

  9、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0、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地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普法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体系,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1、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加强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经费投入,通过各种渠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及医疗、心理等方面咨询服务和帮助。加强对失足妇女的帮教工作。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创造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具体目标

  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中纳入性别意识,体现男女平等受益,共享社会成果。

  2、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宣传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大众传媒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提高女性形象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率。

  3、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4、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多功能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到2010年每个市要有一处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活动阵地。50%以上的县(市)区要有一处妇女活动场所。

  5、增强妇女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保活动和分享环保资源的程度。

  策略措施

  1、制定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划,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文化艺术工作。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精神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禁止黄色出版物和有辱妇女人格和形象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影视作品中出现。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体系。

  4、特别关注妇女中的弱势群体(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离异妇女、低文化层妇女)的生活状况,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安排其生活和工作。

  5、加大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鼓励社会和民间慈善机构对贫困妇女的扶助。

  6、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7、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尚。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民主、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成为千家万户的行为规范。

  8、将妇女活动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开展妇女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的功能。

  9、在妇女中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10、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妇女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促进世界和平、进步与发展。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同时接受人大、政协检查监督。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

  四、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要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状况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市、县(区)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2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本规划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和开云全站官网app ;指导各地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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