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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17-06-14 14:37:49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言

  1992年,省委、省政府颁布了《九十年代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的颁布实施,使“儿童优先”的原则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形成合力,各负其责,全面推动《纲要》的实施,使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我省儿童事业的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根据终期监测统计报告显示,基本实现了《纲要》规定的主要目标和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24项2000年全球目标。

  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29.8‰和30.2‰下降到2000年的15.9‰和18.2‰,降低了1/3;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低于1.68%,比1992年下降了1/2;

  全省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减少至3.1%以下;

  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64.84/10万下降到2000年的27.82/10万,降低了1/2;

  全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9.4%,农村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率达99.4%;

  全省7岁以下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患病率为0.92%;

  全省儿童计划免疫单项疫苗接种率和“四苗”全程免疫接种率均在95%以上;

  全省基本消除了新生儿破伤风、脊髓灰炎;提前完成了降低5岁以下儿童麻疹发病、腹泻死亡和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的目标;

  居民碘盐合格率达94%以上;

  到2000年底,全省共创建爱婴医院374所,母乳喂养率达92%以上;

  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达到98%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40.4%以上;

  全省已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

  全省3-6岁儿童入园率达62.3%;

  全省积极兴办各类家长学校,使90%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

  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各项指标虽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还有差异,发展不平衡。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人才的需要,在基本实现《九十年代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目标的基础上,按照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状况,现制定《2001~2010年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4个领域,提出了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将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好儿童工作,培养二十一世纪中叶人才的行动纲领,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完善、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处于困境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具体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具体目标

  1、到2010年全省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5。全省婴儿死亡率到2005年要降至14.2‰;到2010年要降至12.7‰。全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05年要降至16.3‰;到2010年要降至14.6‰。

  2、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到2005年要降至72/万;到2010年要降至70/万。

  3、到2010年全省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到2005年要降至1.8%;到2010年要降至1.6%。

  4、全省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到2005年要降至3.5%;到2010年要降至3%。

  5、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城市要达到98%,农村要达到86%;到2010年城市要达到98.5%,农村要达到88%。

  6、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农村以县级助产机构为单位到2005年要达到60%;到2010年要达到80%。城市以助产机构为单位到2005年要达到80%;到2010年要达到100%。

  7、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到2005年要降至26.0/10万;2010年要降至22.5/10万。

  8、全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到2005年城市要达到90%,农村要达到83%;到2010年城市要达到92%,农村要达到85%。

  9、全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到2005年城市要达到90%,农村要达到83%;到2010年城市要达到92%,农村要达到85%。

  10、全省农村住院分娩率到2005年要达到75%;到2010年要达到80%。全省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到2005年要达到90%;到2010年要达到95%。全省农村非住院分娩消毒接生率到2005年要达到99%;到2010年要达到99.5%。

  11、到2010年全省要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12、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13、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全省母乳喂养率到2005年要达到90%;到2010年要达到92%。

  14、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到2005年要降到18.9%;到2010年要降到15.5%。

  15、农村孕妇和儿童保健保偿入保率到2005年要分别达到85%;到2010年要分别达到88%。

  16、消除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17、巩固无脊髓灰质炎成果;全省到2010年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逐步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省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免疫接种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18、到2010年全省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

  19、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蔓延和增长。

  20、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1、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生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22、到2010年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达到98%,优秀率达到30%。

  23、到2010年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90%。

  策略与措施

  1、强化政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疾病控制与卫生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实行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等预防保健目标管理责任制。

  2、各级政府要逐渐增加对妇幼保健和疾病控制的经费投入,确保妇幼保健和疾病控制工作的落实。对妇幼保健事业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特别是中心乡(镇)和偏远贫困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进行扶持。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严格准入、审批制度,规范依法服务行为。

  4、加强乡、村卫生组织建设与管理,稳定农村基层妇幼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村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进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要巩固与提高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将加强乡镇防保组织建设列入议程,探索乡镇防保组织由县卫生局直管的体制构架,合理解决农村卫生人员待遇。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妇女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6、加强孕产期保健,大力提倡住院分娩,要大力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级转诊制度,积极做好高危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的筛查、转诊和急救工作。

  7、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围产保健,逐步推广常见先天畸形、遗传性疾病等产前诊断技术和产前适宜诊断技术、遗传咨询服务。

  8、重视儿童牙病、近视、耳聋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充分利用高等医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强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重点学科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出生缺陷监测中心,健全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筛查质量。

  9、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疫苗供应、计划免疫冷链装备补充、维修和正常运转,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

  10、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1、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母婴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12、大力开展预防保健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推广科学适宜技术,提高预防保健人员,特别是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其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农村防治疾病水平。

  13、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进一步普及和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逐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14、重视儿童体育、健康教育和心理卫生知识普及,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提供健身活动的设施,逐步在大、中城市和其它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15、广泛开展健康和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关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禁毒的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6、提高科技意识,加强科普教育

  具体目标

  1、到2005年全省3-6岁儿童入园(班)率达到70%,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达到40%;到2010年全省3-6岁儿童入园(班)率达到80%,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达到60%,基本满足儿童入园(班)需要。

  2、到2005年,城乡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城市巩固率达到98%,农村巩固率达到97%;到2010年,城乡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城市巩固率达到100%,农村巩固率达到98%。

  3、到2005年,初中入学率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95%,巩固率城市达到96%,农村达到93%;到2010年,初中入学率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95%,巩固率城市达到97%,农村达到94%。

  4、到2005年,适龄人口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到2010年,适龄人口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

  5、到2005年,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创建率达到50%;到2010年全部达到标准。

  6、到2010年,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

  7、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100%。

  8、扩大家长学校办学领域,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提高办学质量。

  9、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5%。

  策略与措施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坚持以法治教,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高水平实施。坚定不移的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普九”水平,继续扩大扫盲成果,确保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深化以考察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心的考试评估制度改革和教育方法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3、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4、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切实增加教育的有效投入。认真落实《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确保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

  5、深化改革,加速非义务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健全机构,划拔专项经费,制定优惠政策。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按民用标准交纳,园所实行价格放开、优质优价,保证各类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交付使用;坚持依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建立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积极开展普及学前教育县(市)区活动;构建以教育部门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格局。

  6、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认真组织实施“跨世纪中小学校长、教师提高工程”,完善与素质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长、教师聘任考核竞争机制。加强师德建设。

  7、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水平。坚持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年检制度。建立素质教育评估制度,加强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8、继续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在继续重点依托学校、幼儿园、企业办家长学校的同时,依托社区开办各类家长学校,强化家庭教育。要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教育优势,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3所示范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9、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助学工程,通过多种形式捐款助学,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儿童受教育问题。在贫困地区建立女童奖学金制度,办好女童班。

  10、加强科普知识教育。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儿童的科普知识教育,建立多种形式的校外科普教育基地,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培养和树立儿童爱科学、学科学和为科学做贡献的精神和意识。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

  2、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具体目标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2、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残疾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5、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7、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策略与措施

  1、认真执行《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网络,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协调未成年人保护事宜。

  3、依法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禁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活动。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6、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责任意识。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传媒、儿童工作者、家长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儿童及监护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意识。要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法律和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虐待以及各种形式的身心伤害,保障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

  7、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的计划免疫、医疗保健服务和义务教育。

  8、在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的同时,发展社区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9、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其掌握适宜的教育技能。

  10、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四、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具体目标

  1、农村改水受益率,到2005年达到96%,到2010年达到97%。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43.2%,到2010年达到50%。

  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55%,到2010年达到65%。

  4、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2005年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5、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到2005年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7、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5年达到35%,到2010年达到37%;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5年达到8平方米,到2010年达到10平方米;小城镇绿化覆盖率,到2005年达到15%以上,到2010年达到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

  8、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9、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10、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11、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12、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13、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4、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发展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市、县(市)至少有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综合活动场所。

  15、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16、改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加强对流浪儿的救助和保护。

  17、加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每个市至少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与措施

  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4、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

  5、关注所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6、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7、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8、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9、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10、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防止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11、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2、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增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13、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14、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15、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同时接受人大、政协检查监督。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发展的理论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

  四、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拔款,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要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市、县(区)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2-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本规划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和开云全站官网app ;指导各地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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