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1~2010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
今天的儿童将是未来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儿童又是相对脆弱的群体,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顾,需要正确的教育、引导。
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儿童事业发展“八五”、“九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并实施以来,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经过几年的努力,为推动《纲要》的实施,使“儿童优先”的原则成为共识。《纲要》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是,我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面仍很大,尚有几十万儿童生活在贫困状态,要改善他们的状况还需各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除此之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参与、发展的条件、水平还存在相当的差异,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根据我区儿童发展状况,特制定《2001~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依照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以相关部门的发展规划为基础,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等4个领域提出2001~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作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好儿童工作,全面提高儿童素质,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蓝图,以改善我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状况,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努力培养新世纪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提高儿童卫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农村牧区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60%。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数字为基数下降1/5。
住院分娩率达到85%以上,其中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牧区达到75%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数字为基数下降1/5。
减少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牧区达到75%以上。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服务与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及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3.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逐步建立妇幼卫生健康教育传播机制。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婴幼儿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制定减少儿童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5.注意改善儿童营养。提倡饮用畜奶,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6.加强冷链系统建设。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7.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保健、不吸烟、不吸毒、预防艾滋病、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等知识的教育。
8.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学校要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9.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10.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的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
初中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
2.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区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75%以上。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3.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牧区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70%左右。
4.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提高家长学校的质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水平。
(二)策略与措施
1.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推进依法治教。
2.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3.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4.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切实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
5.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6.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等助学工程,采取措施帮助家庭困难的儿童就学。
7.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8.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9.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10.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
11.办好各类家长学校,教育家长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子女按时入学,同时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形成教育合力,引导、教育儿童健康成长。
三、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已改水的地区农村牧区改水受益率达到90%。
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以上。
提高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
增加森林草原和绿地面积。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建设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盟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与措施
1.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民环境意识教育,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草原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水质、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同时,也要教育儿童从小树立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为美化、绿化环境,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
2.将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政府统一建设规划,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生产、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要严加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3.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歌舞、影视、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4.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各类媒体对色情、暴力的传播。
5.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为孤残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加强对流浪儿的管理和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的指导。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设立少年法庭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依法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应适当限制旁听人员的范围和数量。
5.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宣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生产或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对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从事其禁忌的劳动。
4.依法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办案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时,应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6.教育儿童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和监护职责。严惩以家庭暴力及其它形式对儿童的身心虐待,禁止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和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7.加强对儿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8.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9.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组织与实施
一、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实施《纲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把《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三、建立实施《纲要》的报告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下级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层层掌握《纲要》的实施动态。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5年将对实施《纲要》工作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各级政府要为实施《纲要》逐步增加所需经费,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监测与评估
一、对本《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儿童《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本《纲要》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
向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提交自治区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同时负责指导各地儿童《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制定评估方案。
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提交评估报告。
指导各地妇女儿童《纲要》的评估工作。
二、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各盟市、旗县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适时进行抽查;200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全面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妇儿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