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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7-05-25 16:26:48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促进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我省全面提高人口素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2011年,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从健康、教育、福利、法律、环境等五大领域,提出儿童发展的63项主要目标、56项主要措施和9个重点实事项目。“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务实推动规划任务基本完成,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儿童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儿童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出生缺陷率从2010年的27204/万下降到24110/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10年的606‰、820‰下降到279‰、382‰。儿童教育更加优质均衡,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从2010年的95%上升到971%,等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32%,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9%,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到88%,在全国率先实现义务教育省域基本均衡发展。儿童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在全国率先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儿童政策进步指数列全国各省(区、市)之首。儿童法律保护得到加强,儿童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面向儿童的维权机构建设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新进展,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从2010年的663%下降到346%。儿童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儿童优先原则正逐步为社会接受和遵循,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儿童文化产品供给、家庭教育等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实践活动丰富多彩,村(社区)普遍建立儿童之家,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和服务困境儿童等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决定性5年和加快我省儿童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益保障,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发展,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共享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和“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成果。

  (二)基本原则。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优先考虑原则。在推动制订相关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共同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加快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满足儿童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儿童发展与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力争儿童发展主要指标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争创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标杆省份。

  二、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的发生。

  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8‰以下。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以下。

  4.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受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5年为基数下降10%以上。

  6.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0.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和完善儿童健康和保护的政策,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2.加强基层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增强县乡两级妇幼保健力量,乡镇级按照029人/千人标准落实妇幼保健人员。加快建立主动干预、有效管理、连续服务的妇幼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对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考核。

  3.健全儿童医疗网络。常住人口超过300万人的设区市有1所儿童医院,二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门诊,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儿科病房,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以上。在医学院校开设儿科专业和助产士专业,儿科专业实现定向招生,逐步缓解日益紧张的儿科医生短缺状况,实现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8名。

  4.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防治体系。继续落实好国家优生项目,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均达到80%以上,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服用率达到90%。进一步完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3%以上。加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唐氏综合征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免费筛查。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和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规范我省妇幼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内容。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口腔保健和免费窝沟封闭等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均保持在90%以上。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管理率。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加强疫苗质量监管,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以城乡社区(村)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完善儿科用药目录。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针对道路交通伤害、溺水等严重威胁儿童生命健康的伤害类型的专项干预工作,设立预防伤害专项教育课程,开发课程读本。针对家长开展预防儿童伤害知识与技能教育,倡导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开展灾害避险、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演练,开展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培训,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生活、医疗、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8.积极倡导母乳喂养。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努力提高母乳喂养率。加强爱婴医院的日常监管,鼓励爱婴医院通过孕妇学校、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和热线电话等途径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及时解决产妇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哺乳室,为婴儿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私密、卫生、舒适的哺乳场所。组织开展母乳喂养进万家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家庭对母乳喂养的支持和参与,引导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养育环境。

  9.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水平。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提高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的能力水平。

  10.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1小时校内体育活动。改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提高社会共享公共体育设施水平。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学生体质监测通报和成果运用。

  11.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2.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学校配备心理检测系统,完善学生心理档案,健全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机制,完善转介制度。推进心理辅导活动课程建设和实施,中小学校每班每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不少于2课时。加强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培养。加强生命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增强学生珍爱生命意识和抗挫折能力。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开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

  13.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纳入学校专题教育。健全性与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满足适龄儿童的咨询和治疗需求。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发展。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7%以上。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100%。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

  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5%以上。

  6.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95%以上。

  7.义务教育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到95%以上。

  8.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

  9.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10.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11.基本满足儿童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实现学生培养模式的多样化。

  主要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优质教育的投入。

  2.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快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省,教育主要发展指标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3.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清理阻碍公平的教育制度和规则。完善公共服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既满足社会对基本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又满足多样化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4.推进0—3岁儿童早期发展。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建立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的早教服务网络,为0—3岁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建好1—3个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基地、30个省级儿童早期发展基地。

  5.推进学前教育上水平上等级。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科学谋划区域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统筹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抓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乡村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采取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6.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优化教育设施布局,引导各地配套、新建、改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分学区,认真办好每所学校。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鼓励支持城市优质中小学校与农村中小学校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大对教育相对薄弱地区的对口帮扶,加大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缩小地区差距。

  7.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努力构建学校特色鲜明、课程优质多样、资源开放共享、体制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教育体系。提高必修课的分层性和选修课的丰富性,积极实施选课走班教学,变革育人模式,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8.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密切合作。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等双元育人模式,实现学校和企业、招生和招工(徒)、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的有机结合。切实推进“双证”融通,加快实现“两考合一”。深入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多样化的选择性课程体系。

  9.为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制度改革,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大力开展家庭困难学生关爱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教育资助。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保证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良好教育。

  10.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扩大特殊教育的普及面,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同步接受教育的权利。继续推进特殊教育标准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面向自闭症儿童的学校和教学班。提升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质量,加大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力度,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教育服务需要。推进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特教学校+卫星班”点面有机结合的办学模式,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合,提升残障学生融入社会能力。

  11.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科技教育,整合相关资源,深入开展科技创新、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学生英才计划项目等科普活动。加强社会实践教育,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纳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人文素养教育,将优秀传统文化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增强学生的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加强体育,深入开展校园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培养体育爱好,掌握1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加强美育,各级各类学校开齐艺术教育课程,培养每个学生掌握1至2项艺术爱好或特长。

  12.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对教师考核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加强教师能力建设,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公平和就业的基本需求,妥善做好孤儿的家庭寄养和收养工作。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覆盖率达到70%以上。

  8.增加孤残儿童养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9.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109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每个村(社区)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

  主要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力度,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提高儿童的社会救助水平。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中优先考虑儿童需求。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和救助。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学生和学前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慈善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让流动儿童公平享受流入地的教育、医疗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建立实施留守儿童监护体系,落实一对一的帮扶制度。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健康的养育模式,采取依法收养、家庭寄养、亲属抚养、社会助养、机构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养育孤儿。规范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送养,让更多孤儿回归家庭。

  7.完善病残儿童的普惠型救助体系。建立病残儿童家庭支持制度,按规定发放重病、重残儿童护理补贴。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养护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数量,满足救助需求。

  9.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优先将父母双方无法或无能力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儿童,按规定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儿童福利保障对象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10.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在县(市、区)依托儿童福利院和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在村(社区)普遍配备儿童福利督导员,形成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为辖区儿童特别是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1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通过加大政策支持、扩大购买服务规模和范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相关服务,大力培育孤残儿童康复、困境儿童心理辅导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导向机制。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更加完善,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健全。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学生普法教育率达到100%,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到100%。

  8.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禁止使用童工和违规使用未成年工。

  11.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8%以下,刑释未成年人在5年内不重新犯罪达到90%以上。

  13.建设与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

  主要措施:

  1.继续推动完善我省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修订完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增加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内容。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和清理、修订、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2.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3.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将保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七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编制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法律知识教材,在小学开设法制常识课程,在中学开设法制知识课程。增加法制副校长到校工作时间,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实现在校生法制教育全覆盖。培养儿童的法治思维、提高儿童的维权能力。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无论何种原因出生的婴儿,都有依法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6.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拐骗、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实施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儿童就业。持续开展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春苗专项行动,保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高压态势。加强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

  9.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保护涉诉未成年人权益。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二次伤害。探索将家事法庭、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引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对因经济困难或犯罪活动陷入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经济救助、心理干预、就学安置等救助工作,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处理制度。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分案办理、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建立新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或依托公益性社会观护组织,探索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非羁押监管。保障解除羁押、刑释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2.推动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普遍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由专门办案组、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及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13.完善矫治制度和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五)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3.提高儿童食品、用品的合格率。

  4.县(市、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全覆盖。

  5.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6.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7.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8.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逐步增加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9.市级和50%的县(市、区)建立儿童活动中心。

  10.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11.90%以上的村(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12.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3.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主要措施:

  1.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坚持儿童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公益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儿童发展优先配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优质全面地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规范化。以儿童的动机、兴趣和潜能发展为导向,营造安全性、便利性、公益性、趣味性的公共空间、文化产品和服务指导。

  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4.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整顿规范儿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强化对违法生产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等企业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监督和检查。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市、县(市、区)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6.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学校要开设家长学校,开展家长体验日、家长授课日活动,帮助家长掌握先进教育理念。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7.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贯彻落实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要求,开展“最美家庭”建设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8.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网络视频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少儿广播电视频道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开展浙江地方戏曲动漫数据库建设,促进地方传统戏曲的传承发扬。树立积极的舆论导向,净化儿童文化市场,让更多更好的书刊画报成为儿童的精神食粮。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9.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保护儿童的个人隐私。

  10.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协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行为进行监护,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11.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规范完善校园警务室建设,确保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合理设置学校及周边视频监控探头。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驻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艺、娱乐场所。

  12.增加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第二课堂”建设。

  13.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转介服务等形式提高儿童保护服务的质量。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相应服务。

  14.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儿童图书馆。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分馆建设。规范提升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推广全民阅读日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5.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6.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等环保宣传和实践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7.提高儿童科学素养。开展多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场所,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机会。加强校内外结合的科普网络建设,加强科普志愿者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

  18.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事务工作者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重点实事项目

  (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提升项目。完成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浙江省儿童保健院)滨江院区二期项目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改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湖滨院区就医环境,优化就医流程,进一步提升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和病人就医体验,满足不断增长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

  (二)出生缺陷精准干预项目。加强全省产前诊断中心和分中心体系建设,提升精准干预即二级干预能力。针对严重、多发、致残的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实现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目标人群全覆盖,为产前筛查阳性的孕妇提供免费产前诊断。全省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率稳定在高水平,除先天性心脏病以外的常见出生缺陷发生率处于全国最低水平,严重致残致畸的出生缺陷得到有效控制。

  (三)青少年生殖健康关怀项目。开展避孕节育服务、流产后关爱(PAC)项目服务,推进自然避孕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关怀,加强青少年性知识与性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生殖健康自我保护意识,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得到遏制。建立健全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药具宣传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程。各地在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基础上,科学编制普惠性幼儿园专项规划,适度控制办园规模,形成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优质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5%以上,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需要。严格收费标准,提高办园质量,实行独立核算、政府补贴、合理收费、自主经营。

  (五)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工程。整合全省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转介机制。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推动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全面达标,实现所有学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制定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标准,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库。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建设800个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

  (六)未成年人社会观护项目。推广社会观护团制度,由青少年事务社工或志愿者为涉案未成年人在诉讼、审判期间提供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行为矫正等观护服务,开展辅导、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等工作,帮助司法机关提高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减少诉讼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项目。建立政府主导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民政牵头协调、监督指导,教育、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司法等部门联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协同的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建立发现报告机制,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完善帮扶转介机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八)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项目。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为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助听器,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基本辅助器具;为有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肢体矫治手术,给予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补贴。

  (九)家庭教育指导专项能力考核规范开发项目。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专项能力考核规范开发、认证、培训等工作。完成家庭教育指导专项能力考核规范、大纲、教材、课程、题库的编写和开发,将其纳入省专项职业资格目录。根据开发的大纲及教材开展试验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养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家庭教育指导骨干队伍,指导全省家庭教育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本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推动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培训交流等制度。加强协作,共同推动解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对实施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并为其履职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设立妇女儿童发展资金,用于推动规划实施和支持各地妇女儿童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工作创新。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难点问题;完善示范县(市、区)认定体系,建立示范县(市、区)申领规划重、难点项目机制;开展妇女儿童发展指数研究,提高妇女儿童发展评价体系科学化水平。

  五、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运用大数据有效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领导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审批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审核、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各级妇儿工委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

  统计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督导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督导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四)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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