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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7-05-25 15:19:36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前 言

  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和发展状况是衡量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我区妇女占全区人口的一半左右,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积极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富强、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西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2011年12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与环境、妇女与法律七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五年来,自治区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截至2015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区在推进男女平等进程、促进妇女发展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妇女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由于受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的制约与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相对薄弱,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还未得到完全实现;妇女事业发展地区间差距明显;女性参政比例与妇女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和对社会的贡献不适应,尤其是担任正职女干部偏少;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城乡妇女受教育程度和享受医疗健康服务方面存在差距;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法制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妇女的权益保护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国已开启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改革、发展将不断深入,社会竞争会日趋激烈。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国家和各级政府将更加关注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西藏也要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区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满足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牧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三)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到2020年,全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0/ 10万以内,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75%,其中城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农牧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70%以上。逐步缩小城乡、地区间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到2020年,全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4、农牧区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55%。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到2020年农牧区妇女和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全覆盖。

  5、降低妇女性病和艾滋病感染率。

  6、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改善农牧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尤其是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的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3、提高产科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的培训力度,认真落实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提高住院分娩率。

  4、整合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干预项目,建立自治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中心,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大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将“两癌”筛查纳入政府民生。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

  6、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完善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有效控制感染途径。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即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牧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施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上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妇、哺乳期妇女、贫血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加强育龄妇女健康档案建档服务管理。

  9、关注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心理咨询网络,对妇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妇女心理压力,提高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辅导和干预,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纳入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之中,与本地居民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及时救助。

  11、全面贯彻《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2、针对不同类别残疾妇女的康复需求,提供适配辅助器具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双语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双语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在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新建或改造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女童接受学前双语教育和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7、加强流动妇女和女童的教育管理。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2年。

  9、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双语教育。实施第三期学前双语教育行动计划,立足区情和学前双语教育实情,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四级”学前双语教育网络,保障城乡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农牧区学前双语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对接受学前双语教育的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实行补助政策,提高农牧区学前双语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逐步提高覆盖率。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积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女童健康发展。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加快普通高中的多样化发展,为女生提供选择多种职业教育的机会。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的就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组织失业待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她们的创业和再就业能力。加快发展面向农牧区的职业教育,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为农牧区妇女提供学习培训机会。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抓好妇女扫盲教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工作。

  10、加强妇女科技教育培训。针对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科技素质。完善科技人才培养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在国家、自治区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强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提高女性学学科等级,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3、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14、关注困难妇女群体教育。关爱单亲家庭子女,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消除辍学现象。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办好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女童入学,积极推进随班就读,提高残疾女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15、加强流动妇女和女童教育。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流动人口中女童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确保流动女童就近入学,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帮助流动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确保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妇女实现充分就业。

  2、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3、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不断提高。

  4、不断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确保农牧区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7、降低妇女贫困程度,到2020年全区59万人脱贫,其中妇女占一半左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渠道,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推动妇女在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新兴行业和现代服务业就业。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贴息贷款、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开展各类就业服务活动,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做好女大学生创业培训、指导和扶持工作,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积极扶持零就业家庭、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的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困难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牧区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提高妇女就业层次。

  7、引导妇女参与科学研究,推动技术领域的发展。积极培养妇女学术带头人,发挥妇女科研工作者做事认真、细心的优势,为妇女创造条件,提供研发创新平台,鼓励妇女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的科研项目,带领研发团队认真开展科学研究,为我区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贡献力量。

  8、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9、保障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0、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强化对女职工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1、保障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认真落实保障农牧区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完善收益,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

  12、提高农牧区妇女的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农牧区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牧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牧区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牧业补贴。围绕农牧业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农牧民需要,发展二、三产业和乡村旅游等,引导农牧区妇女居家就业。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牧区妇女科学种植养殖水平。为农牧区留守及返乡妇女提供就业、技术、金融服务和支持,实现多种渠道的就业和创业。支持相关部门、企业等与妇联组织合作,面向农牧区妇女开展各类技能培训。

  13、加大对贫困妇女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帮助、支持农牧区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针对城乡贫困妇女实施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确保各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代表、女委员在现有的基础上保持一定比例。

  2、积极选拔女干部。地县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

  3、自治区和地(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女性较集中的部门和行业中,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各级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4、乡(镇)领导班子中要有女干部,重视选拔优秀女干部担任乡(镇)党政正职。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村(居)“两委”班子中应有女性。村(居)妇代会主任进村(居)“两委”班子比例达到100%,妇代会主任应为女性。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中要有女干部。

  8、逐步提高女党员发展比例。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女干部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在干部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等环节,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岗位。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重视女干部实践锻炼,在选派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安排交流轮岗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和驻村驻寺干部中培养选拔女干部。后备干部中女干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地厅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应不少于15%,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应不少于20%。

  6、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基层女干部来源,注意从县级以上党政、群团机关及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招录乡镇公务员和大学生“村官”时,应保证一定数量的女性。

  7、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8、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决策时,充分听取党代会女代表、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10、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不断提高女党员的发展比例,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注重在各行各业优秀妇女中发展女党员,提高女党员发展质量。在农牧区,要注意发展文化程度较高,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的优秀女青年入党。

  11、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残疾妇女医疗康复和辅具适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逐步提高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6、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城乡所有妇女,提高农牧区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保险基本承受能力,逐步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牧区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推进残疾妇女医疗康复和辅具适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城乡妇女养老覆盖面,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完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联动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积极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积极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社区的养老服务。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形成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两性平等、家庭和谐的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文化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

  4、提高妇女分享社会文化资源的程度和生活质量,使男女平等在文化生活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5、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在基本解决农牧区饮水问题的基础上,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提升供水水质,降低水质问题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8、农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抓好造林绿化,强化资源保护与灾害防控,进一步扩大土地绿化面积。

  10、加强对妇女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环保意识,倡导节能减排,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

  11、加大农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改善农牧区妇女生产生活环境。

  12、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教育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使社会性别

  主流化。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乡镇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文化服务。强化文化艺术工作中的性别平等意识,避免在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侮辱女性人格的作品。

  4、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5、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加强对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6、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7、促进妇女参与媒体管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对重点新闻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并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8、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进一步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9、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参与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树立科学的家教理念,掌握正确方法。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10、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家政服务业,规范管理,面向家庭提供托幼、养老等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养老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1、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化学污染、工业污染等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2、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和环保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引导妇女主动参与植树造林、庭院绿化等活动,节能减排,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13、建立健全农牧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加强农牧区集中式供水建设,加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高饮水工程质量和供水保证率。加强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4、提高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牧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牧区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5、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6、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大力推进农牧区沼气建设,加快推广太阳能利用和高效低排节能炉灶,不断提高农牧区妇女生活水平。

  17、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加大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5、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害农牧区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等突出违法犯罪。

  6、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7、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8、建立和完善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推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强社会性别意识的宣传,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协同议事,研究解决妇女维权问题,构建多部门合作、多方面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印制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单、宣传册,深入基层开展专项法制宣传。

  6、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律师等行业的女性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7、建立壮大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司法、执法队伍中妇女的作用,建立巾帼志愿者维权队伍、特殊群体志愿者队伍,为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发展基层妇女信访代理员队伍,畅通妇女信访渠道。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1、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的财产权益。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付出的身心、经济、贻误工作等方面的损失,实现公平补偿。维护好流动妇女、进城务工妇女、农牧区留守妇女、老年妇女、单亲贫困母亲和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12、维护农牧区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13、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4、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5、严厉打击侵害农牧区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等突出违法犯罪,维护农牧区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6、加大妇女儿童庇护力度。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妇女儿童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站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群众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区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扶持农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群众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本地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四、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将结合自身财力以及各级妇联预算执行情况再对妇女儿童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综合予以考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结合我区妇女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将其纳入自治区和各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终期评估报告。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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