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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05-02 15:34:38 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5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施行。实施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与安全法的配套: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对道路交通基本法律制度作了概括性规定的,如车辆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驾驶证定期审验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具体的配套规定;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授权国务院对有关内容制定具体办法的,如道路通行规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等作出具体的配套规定;三是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已将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做了授权性处罚规定,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不再区分具体的违法行为并规定处罚,而是对安全法规定的处罚以及强制措施的实施作了程序性规定。

  1.政府部门的职责

  (1)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维护道路交通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三十四条规定,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减速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2.社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及第七章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主要有:

  (1)对运输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由驾驶人转运超载的乘客。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检验应按下列标准进行:一是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是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是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是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是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对道路养护施工单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条例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指导思想和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参与交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学习驾驶机动车。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2)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3)遵守道路通行规则。实施条例第四章共48条,对道路通行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动车车速、让车、超车、会车、掉头、倒车、停车、装载、安全视距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行。二是驾驶机动车不得手持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的规定。三是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四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五是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等行人过街设施。六是车辆依法载人、载物。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相应规定了对超载的货运机动车扣车卸载的规定。

  (4)公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权利与义务。实施条例第五章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规定,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5)对交警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实施条例在各章节中对交警执法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在第六章执法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如第一百零七条,对扣留机动车的处理作出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此条款,很明确地规定了交警对扣留机动车处理程序,便于公开公正执法,更有利于公民监督。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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