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对《卫生部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2]128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规范营养素补充剂评审工作,我司组织人员制订了《卫生部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chenr@chsi.moh.gov.cn
附件: 卫生部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规范营养素补充剂评审工作,现就营养素补充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列入营养素补充剂进行管理。
二、以膳食纤维、蛋白质或氨基酸等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符合普通食品要求的,按普通食品进行管理,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如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
三、营养素补充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养素补充剂不得以提供能量为目的。
(二)营养素补充剂只能宣传补充营养素。
(三)营养素补充剂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
(四)营养素补充剂由一种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产品形式为片剂、胶囊、冲剂或口服液;冲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
(五)营养素补充剂包装应便于消费者食用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并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每种营养素含量、推荐摄入量、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六)营养素补充剂中所加入的营养素及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在《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名称和用量表》(见附件)规定的范围内,所加入的辅料应主要是以提高产品工艺性能或者改善产品的口味为目的。
(七)营养素补充剂中的营养素原料和辅料应提供其来源及质量标准;化学合成的营养素原料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部有关通告或药典中规定允许使用的营养素原料种类,并符合相应的规定,否则,应参照对食品新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并提供人体安全摄入量的科学证明。
(八)申报者应提供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的定量检验方法。
(九)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质量标准中维生素含量范围值为:0.8×标示值~1.8×标示值,矿物质含量范围值为:0.75×标示值~1.25×标示值;产品中每种营养素含量的实测值必须在该产品质量标准范围值之内。 标示值是指生产企业在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示的该产品中某种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不得标示为范围值。
(十)含有三种以上(含三种)维生素、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复合或多种营养素补充剂。
附件: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名称和用量表
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名称和用量表
名称 最低量 最高量
钙,Ca 300mg/天 1000mg/天
镁,Mg 100mg/天 300mg/天
钾,K 1000mg/天 3000mg/天
铁,Fe 5mg/天 20mg/天
锌,Zn 5mg/天 20mg/天
硒,Se 20μg/天 100μg/天
铬,Cr3+ 50μg/天 150μg/天
铜,Cu 0.5mg/天 1.5mg/天
视黄醇当量 400μgRE/天 800μgRE/天
维生素D,VitD 2.5μg/天 10μg/天
维生素E,VitE
(以α-生育酚当量计) 10mg a-TE/天 300mg a-TE/天
维生素K,VitK 40μg/天 100μg/天
维生素B1,VitB1 1mg/天 20mg/天
维生素B2,VitB2 1mg/天 20mg/天
维生素PP 烟酸 5mg/天 15mg/天
烟酰胺 5mg/天 50mg/天
维生素B6,VitB6 1mg/天 10mg/天
叶酸 100μg/天 400μg/天
维生素B12,VitB12 1μg/天 10μg/天
泛酸 2mg/天 20mg/天
胆碱 150mg/天 2000mg/天
生物素 10μg/天 100μg/天
维生素C,VitC 50mg/天 500mg/天
注:1、此表的用量指成人用量。
2、儿童用量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RNI表中某营养素成人用量与儿童各年龄段用量比例做相应调整。
卫生部网站 2002-60-17
责任编辑: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