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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婚姻家庭纠纷引发 “民转刑”可一票否决

2017-04-25 10:22:3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江西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情况作为“平安家庭”考核指标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 “民转刑”可一票否决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江西省妇联与江西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以及省司法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列举了工作目标以及六个部门的具体职责。此外,意见还就建立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在考核奖惩中,意见提出,将婚姻家庭纠纷引发 “民转刑 ”案件特别是重大命案等情况作为“平安家庭”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最高可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措施。

在工作目标上,意见要求,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要渠道,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为重要内容,完善衔接联动机制,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难纠纷不出县、矛盾纠纷不上交”,防止“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关于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意见做了明确界定。其中要求各级综治组织将分析研判婚姻家庭纠纷列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的重要内容,关注两地分居、“上门女婿 ”“三留守”人员等群体,开展涉重点时段、农村地区、流动人口等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排查化解行动,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此外,加强各级综治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平台”作用。

人民法院要在重点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诉调对接,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采取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保障调解效力。

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加强市、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达到 “八有”: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六统一”: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统一印章、统一人民调解标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文书格式。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应配备 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此外,意见还分别对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以及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做了明确要求。

在工作机制上,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深化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衔接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关于经费保障机制,意见明确,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提高保障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落实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通过吸收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合法渠道筹措经费,提高保障水平。

而在考核奖惩机制上,意见强调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约束作用,将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民转刑”案件特别是重大命案等情况作为“平安家庭”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措施,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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