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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2017-04-12 14:44:38 来源:

前 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儿童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是历史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2001 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十年来,我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部门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措施,《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

  但由于受经济社会、地理环境、文化、观念、民族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儿童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儿童的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儿童营养缺乏现象较为普遍,贫困、残疾等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水平依然较低,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青海完成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历史任务”,着力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将为儿童发展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儿童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了更好地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为契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妥善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缩小差距,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5,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2、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身体健康的影响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牧区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立青海省出生缺陷筛查和诊断网络,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5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50%以上。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

  6、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加强科学育儿指导,预防和治疗儿童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7、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午餐”、“学生饮用奶计划”等,提高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改善农牧区寄宿制学生的营养状况。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合格碘盐食用率。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培养良好习惯,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8、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牧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续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达到国际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全省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78%以上,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

  3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100%,五年巩固率达到96%,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4、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10 %以上,三年巩固率达到95%。

  5、全省城市三类残疾儿童平均入学率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牧区达到70%以上。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2%以上。

  7、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8、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行科学的考试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9、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10、保障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逐步均等化

  策略与措施

  1、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一把手对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负总责。政府有关部门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切实加大财政教育投入。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增加的学生和寄宿生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州(地、市)、县政府要从省对下转移支付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用于教育发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优化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按期按质完成改造薄弱学校任务,重点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根据实际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合并撤消过于分散、规模较小的学校,消除“大班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校舍工程建设。积极发展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构建符合全省基础教育发展的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农牧区中小学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音体美器材配备标准,集中资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解决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短缺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

  4、大力发展儿童早期和学前教育。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积极开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加快全省乡(镇)及村级幼儿园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继续办好一批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保障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进一步规范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5、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的检测、评估、公告制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各地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努力提高全省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继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不断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继续免费提供地方教材等辅助教材;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和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建立以国家和学校投入为主渠道的“奖、助、贷”助学政策体系。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核体系中。

  6、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合理规划,新建、扩建普通高中学校。大力支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集中办好一批规模化优质高中,解决高中教育资源紧缺和大班大校的问题。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协调发展。建立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不断扩大受助生比例。采取国家、社会、个人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政策。

  7、努力发展职业教育。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大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政策,实行联合办学,对口支援等措施。制定藏区“9+3”免费政策,为户籍在藏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率先实行免学费、补助生活费的优惠政策,逐步实施全省中等职业免费教育并提高中职学生生活费标准。

  8、加快特殊教育步伐。完成全省扩建和新建14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任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制定和落实残疾儿童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政策,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青海发展实际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

  10、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1、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牧区、偏远山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加大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12、建设文明、和谐、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加强学校安全稳定不断完善校园安全与风险防范体系和应急机制,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意识,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稳定。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三无”人员、城镇低保、农村五保户的未成年子女、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留守和流动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

  5、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提高0-6岁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州(地、市)至少建立1所集养育、康复、教育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设施。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发展残疾儿童康复卫生机构,为孤残儿童、弃婴等提供良好的生活生长条件。逐步实现儿童生长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福利制度。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孤儿的生活标准不低于民政部规定的孤残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救助制度,满足他们,特别是残疾儿童的生活、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建立健全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采取政府拔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建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救助。

  4、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区,回归社会,规范孤儿、弃婴儿接收救助制度,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补充,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5、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政府给予补贴。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施抢救性康复工程,社区和家庭康复训练,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加强流浪儿童情况的信息网络建设,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7、建立和完善留守流动儿童的服务机制。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管理服务。利用街道、社区、村(牧)委会熟悉基层情况、掌握人员流动信息等优势,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人口登记制度。将留守流动儿童信息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村(牧)委会管理。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8、提高社区为儿童服务的能力。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推动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等活动阵地建设,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使儿童保护和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建立1所儿童活动中心(可与妇女活动中心合并建立),逐步增加乡镇级儿童活动阵地,配备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90%以上的城乡社区成立1所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7、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儿童图书阅读率达90%以上。

  8、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帮助成人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儿童,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努力形成尊重和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2、加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80%的城市社区和65%农牧区行政村(学校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规范家长学校的管理,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5、创造健康上网条件。采取有效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引导,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和浏览页面,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校园安全“八条措施”,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周边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7、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牧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8、提供良好的图书阅读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区)建儿童图书馆。建立覆盖全省各行政村的“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9、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0、预防儿童伤害的发生。制定并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并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11、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

  2、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加大法律保护力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整合现有儿童保护机构、委员会、研究会及其他组织的力量,对儿童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定和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

  2、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建立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大众传媒等多部门宣传合作制度,合力做好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把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在中小学校开设法律知识课程。提高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健全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社区发现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检察等机关。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尤其要建立健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管理、帮教措施,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预防并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主体,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相应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并全力完成。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目标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儿童发展规划工作体系。

  (三)将规划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将规划分别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将规划内容分别纳入省级和地方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制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儿童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农牧区儿童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议、联络员会议,统计监测评估会议等,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成员单位成员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述职。健全统计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十)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与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提高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各级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制定科学规范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监测评估周期实行年度监测,2—3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三)健全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统计业务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中、终期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和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中、终期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一是科学设计规划监测和评估目标指标体系。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二是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监测和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和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途径和要求。三是实施监测和评估。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的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四是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要划拨监测评估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报送本部门的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和评估组向同级妇儿工委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监测和中、终期监测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负责对下级妇儿工委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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