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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2017-04-12 14:24:06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前 言

  本规划所指儿童是指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口。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兵团各族职工群众的素质,实现兵团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布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兵团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实施十年来,兵团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事业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截止2010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幼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5.60‰、20‰下降到2010年的6.50‰、6.50‰,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了95.85%,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45.45/10万下降到2010年的38/10万。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86%,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111.31%,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70%。贫困家庭儿童、孤残儿童、留守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社会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兵团儿童事业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统筹管理儿童事务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儿童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孤儿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动影响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未来十年,是推进兵团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兵团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兵团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兵团各族职工群众的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精神,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兵团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增强儿童安全感和家庭幸福感,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全兵团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加大贯彻落实儿童法律法规力度,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以下和7‰左右。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4.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团场为单位达到95%以上。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团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6.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率和致残率。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90%以上。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14.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5.提高适龄儿童性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6.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师、团、连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团场和边远单位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大兵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3.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妇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4.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以团场、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住院分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住院分娩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5.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疾病。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6.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8.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9.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团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10.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牧团场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0%,学前1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城镇公办幼儿园的数量,每个团场至少建立一所公立幼儿园,绝大部分中心连队居民点建立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市与团场差距、区域差距和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9.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培养具有基本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感、民族精神的新时代少年儿童。

  10.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以行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

  2.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积极开展科学育儿指导,为0-3岁儿童及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4.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兵团城镇化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公办、扶持民办幼儿园。保障流动儿童、女童接受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5.加快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团场的儿童教育事业。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

  育的成果,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双语教学,保障少数民族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和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加大对双语师资培养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对少数民族聚居团场、边境团场的教育支援工作。

  6.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7.保障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消除制度障碍,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8.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增加高中阶段教育投入,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

  9.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0.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1.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2.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3.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课程、教材、教学活动中,推动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军垦、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作用,深入开展屯垦戍边教育、兵团精神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各类主题活动,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4.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兵团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扩大团场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团场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师、团学校的数字化教育体系。

  15.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16.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建立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18岁以下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

  5.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6.加大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康复权利,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水平。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7.依托地方,完善兵团现有儿童救助机构功能,保障兵团孤残儿童享有养护、康复、教育的权利。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依托地方完善兵团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务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儿童保险内容,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大病儿童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建立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4.健全孤儿救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建立覆盖全兵团的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多方面的需求。

  5.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通过每年“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等有关残疾人的节日,增加对残疾儿童家庭的慰问户数;加大宣传力度,降低儿童的致残率。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适配辅助器具。以专业康复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适应社会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提升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素质,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

  3.加强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具等产品质量和游乐设施的市场监管,保证其安全无害。

  4.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影视中不良信息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数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团场、连队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社区和连队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团场建立1所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有益活动的权利,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2.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3.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净化文化市场,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

  4.强力净化校园及周边社会文化环境。加强对校园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版物市场、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小书店的综合整治,查缴反动宣传品和非法宗教出版物,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5.宣传引导树立共同奋斗,共同建设繁荣富裕和谐兵团的理想信念;引导各族青少年互敬互爱、互帮互学、团结友爱;引导各族青少年更加自觉坚定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6.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7.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使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

  8.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9.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增加团场、连队和社区图书室的数量。“职工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0. 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权利。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社会参与能力。

  11.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2.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5.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制止并严厉惩治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6.禁止拐卖、诱骗和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在执法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原则。同时,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及重新犯罪率。

  策略措施:

  1.积极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扩大社会影响,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爱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同时,加大舆论媒体对侵犯儿童人身、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认真执行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相关法律法规惩处。

  5.严厉打击强迫、利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严禁儿童服食毒品;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心理康复服务。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使用童工现象。

  7.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劳动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行为。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健全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体制。一是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在条件具备的兵团各基层法院成立少年合议庭,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二是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坚持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和社会调查制度。四是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五是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中不受歧视。

  10.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兵团及兵团各级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辖区内的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师及团场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兵、师、团及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兵团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务要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行政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务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行政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务预算。

  (五)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相关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行政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监测评估时间安排。兵团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5年进行中期评估,10年末进行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行政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行政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2年3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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