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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2017-04-12 14:15:42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前 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兵团人口的半数,是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推动妇女实现真正解放的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布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兵团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行政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截至2010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程度逐年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十年来,兵团在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妇女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的差距;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相对较低;妇女平等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既制约兵团各族妇女的发展,也影响社会的和谐进步。

  未来十年,经济全球化趋势更加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国际社会在推动人类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兵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为兵团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宗旨精神,按照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兵团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促进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及相关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团场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市和农牧团场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广大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0%。

  4.妇女常见病的筛查率达80%以上,提高宫颈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有效控制。

  6.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 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10.为残疾妇女提供康复服务。

  策略措施:

  1.坚持将妇女健康保障和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团场和边远连队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团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团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

  2.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

  3.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人口素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强化服务,各级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对婚检对象进行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级行政要加大对婚前医学检查投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4.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5.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全兵团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团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6.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预防和减少妇女常见病的发生。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乳腺癌、宫颈癌诊治能力。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的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措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膳食结构。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0.提高妇女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市、团场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识别和处理精神疾病与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1.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2.提高为残疾妇女康复服务的能力。发挥各类康复机构的作用,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妇女提供康复服务。

  13.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

  5.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6.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7.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5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年。

  8.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内容中得到充分体现。

  9.妇女科技知识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有明显增加。

  10.农牧团场妇女劳动力95%以上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11.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2.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

  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型学前教育。提高团场连队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3.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制定支持少数民族和贫困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女童和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通高中的多样化发展,为女童提供选择多种职业教育的机会。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以政策形式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作出规定,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7.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边远农牧团场贫困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根据妇女需求和从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在岗培训,加大对贫困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发适合妇女创业项目,增强创业培训实效性。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9.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结合兵团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工作目标,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人才培养体系,发挥女性人才的作用。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兵团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推进各个学科、不同层次的女性学研究者的队伍建设,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进行性别评估。在课程与教材相关的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中增加性别平等专家,建立对课程评价和教材的性别评估制度。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性别敏感度。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探索设立理工科的女生奖学金和女性科研基金,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充分就业。

  2.全兵团女性从业人员比例达到45%以上。

  3.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

  4.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5.加大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加大对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的培训力度,提高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策略措施:

  1.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维护广大妇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录行为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行为,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鼓励和支持妇女对就业歧视侵权行为进行依法维权。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制定和实施鼓励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妇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采取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鼓励、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

  4.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就业。鼓励妇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家庭服务业的特点适合女性,要把发展家政服务业作为扩大女性就业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研究制定鼓励妇女在家庭服务业领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5.在“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积极做好团场富余妇女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团场富余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团场富余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6.推进女性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兵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适当向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确保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行为。鼓励和支持女性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渠道解决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劳资纠纷。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和特殊劳动权益。广泛开展普及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的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和监督,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安全监督的重点,依法维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对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重点安置大龄、残疾、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社区就业援助金等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和帮助失业妇女实现创业和再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就业困难妇女就业。

  10.保障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权利。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有就业愿望的残疾妇女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能力。

  (四)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

  主要目标:

  1.师、团场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2.师(局)、团(处)、科、连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3.团(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在经济、科技、政法、组织人事等部门任职的比例有新提高。

  4.团(处)、科、连级以上女干部比例在2010年的基数上有新增加。

  5.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女职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提高后备女干部比例,兵团、师、团场三级女干部比例分别达到10%、15%、20%以上。

  8.连队支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连队党支部书记、连长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9.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在政策中对兵团设市的有关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团场所属连队党支部、社区党组织中的女性及候选人中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规定师(局)和团(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鼓励女职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展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积极引导妇女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意识和当选的比例。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连队、社区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重点加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大力提高妇女参保率,覆盖面达到95%以上。 3.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大幅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覆盖面达到95%以上。

  4.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积极作用,保障失业妇女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

  5.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普遍实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兵团的相关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地方立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2.制定完善《兵团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

  3.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兼顾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协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功能,满足广大妇女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为提高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4.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力度。以非公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团场集体性质人员为重点,将未参保灵活就业的妇女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进一步扩大兵团从业妇女参保范围。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包括女性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妇女参保比率。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完善团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07〕92号),对符合规定的妇女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以保障失业妇女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开展调查研究,在妇女中“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解决新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等历史遗留问题。

  7.完善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受助妇女实现应保尽保。对于低保残疾妇女给予重点保障。

  8.提高特困妇女的医疗救助水平。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特困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特别是城镇未从业特困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救助门诊救助范围。

  9.加强养老服务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推广社区养老,增强社区养老的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

  10.减少妇女家务劳动时间。倡导夫妻共享家庭乐趣、共担家务劳动。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分子,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大媒体对妇女工作的宣传和对优秀女性的宣传力度,树立全社会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小康家庭”建设的推动者,广泛深入开展“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兵团团场生活饮水安全性继续提高,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

  8.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实践低碳生活。

  9.团场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

  10.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和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配合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宣传国家和兵团的妇女发展规划,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兵团各级贯彻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宣传妇女事业发展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大力倡导全社会为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帮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扶助妇女的社会环境。

  3.将妇女先进典型宣传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及兵团“文明单位”、“文明生态小康连队”评选活动;组织各类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积极营造妇女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连队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和谐家庭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深入开展强化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

  9.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婴幼家庭提供支持。

  10.确保职工群众饮水安全。继续推进团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团场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团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1.提高团场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鼓励团场连队职工群众自觉改厕。加大团场城镇公共厕所建设,加强对团场卫生厕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把改厕成效纳入各级党政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团场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3.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4.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兵团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从环境影响、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等方面,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进行性别分析、评估,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各级环境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实施。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积极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

  2.加大对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力的意识和能力。

  3.检察官、法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在2010年的基数上有一定的提高。

  4.预防和打击强奸、拐卖(骗)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率。

  策略措施:

  1.支持、协助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和制度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继续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基层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面向团场广大妇女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妇女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知晓率达90%以上,参与率达80%以上。

  3.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不断创新女性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机制,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4.加大打击强奸、拐卖(骗)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工作力度。加强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同时,要加强对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5.统筹各方,形成维权合力。建立公、检、法、司等各司法部门的会商机制,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快侦、快破、快审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严厉惩治犯罪分子。

  6.坚持司法主动作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充分发挥各级法院设立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以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维护妇女权益为原则,开展全程诉讼调解;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照顾家庭所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确保妇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权益得以维护。

  7.重视发挥舆论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大舆论媒体对侵犯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

  8.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同时,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提供服务,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确保其实现诉讼权利。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9.加大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力度。加强反家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多部门合作建立预防、制止、惩治和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兵团妇儿工委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兵团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本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在制定和执行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三)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要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务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行政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五)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规划相关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对行政各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谋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行政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各级行政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兵团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兵、师、团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2年3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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