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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紫皮书》

2017-04-11 15:41:28 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妇女研究会

  概述

  1.妇女与贫困

  2.妇女与教育

  3.妇女与保健

  4.妇女与暴力

  5.妇女与经济

  6.妇女与参政

  7.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8.妇女的人权

  9.妇女与媒体

  10.妇女与环境

  11.女童

  12.老年妇女

概 述

  为推进“北京+10”活动在中国的进展,迎接2004年6月30日至7月3日在泰国曼谷召开的亚太地区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和2005年2月28日-3月11日将在美国纽约召开的第49届妇地会会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研究会于2004年5月25日召集在京的各非政府妇女组织代表、妇女活动家、专家学者、社会热心人士,就启动中国的“北京+10”进程、撰写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紫皮书》进行了讨论。

  来自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研究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妇女保健学会、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农家女百事通、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开云注册送 等组织的代表组成专题组,结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我们特别关注的如下领域回顾了《行动纲领》、《成果文件》和《千年发展目标》在中国的执行情况:

  ——妇女与贫困

  ——妇女与教育

  ——妇女与保健

  ——妇女与暴力

  ——妇女与经济

  ——妇女与参政

  ——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妇女的人权

  ——妇女与媒体

  ——妇女与环境

  ——女童

  ——老年妇女

  我们对中国在上述12个领域的性别平等所取得的进展与成就、尚存的问题与障碍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行《行动纲领》、《成果文件》提出了务实的、可操作的建议。

  我们发现,与10年前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时相比,中国的性别平等事业有了明显进步,主要反映在:中国政府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做出庄严承诺,将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倡导经济和社会及男女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制定和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逐步建立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推动各项政策的改进;中国妇女的参政状况、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妇女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社会公众对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所改善。

  过去的10年,中国的社会和经济迅速转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城乡二元机制的差距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陈规陋习的影响和性别平等意识的缺乏,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和资源的短缺,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的发展,在贯彻和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成果文件》方面,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障碍。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与障碍,本报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可操作的建议,提请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努力付诸行动。例如:倡导和树立平等公正的社会发展观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的主流;建立与完善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执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国家机制,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改善文化和社会环境;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倾听妇女的声音,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赋权于妇女;加强与国际社会、国际妇女运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促进中国以及全球性别平等事业的发展。

  1. 妇女与贫困

  进展与成就

  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扶贫开发政策中越来越多地关注妇女参与扶贫并从反贫困中受益:《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提出了鼓励妇女参与脱贫的政策与措施,把开云注册送 开展的“巾帼扶贫行动”纳入国家总体扶贫计划;国家扶贫政策中提出关注妇女群体获得贷款的具体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从2001年开始针对全国59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采用参与式村级发展规划的扶贫途径,并强调在其过程中关注性别平等。

  国家和地方政府继续通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小额贷款、劳务输出等帮助农村妇女摆脱贫困,并进一步开展了积极的行动:中国政府1994年至2002年以贫困户为对象累计发放40.2亿元的小额信贷[2],并规定要求以妇女为主要承贷人;2003年国家统计局的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把性别平等列入扶贫项目影响评估的一个方面,并开始发展分性别指标;2001年山西省建立了扶贫开发的性别统计,在扶贫政策和项目上坚持妇女优先原则,规定对不涵盖妇女的扶贫项目不予审批。

  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实施以扶持贫困妇女为重点的专项计划,如开云注册送 的“巾帼扶贫行动”;开云注册送 、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科技部等共同推出的“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等等。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妇女的能力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通过引进参与式培训等方法增强妇女的参与能力和自信。

  随着对贫困认识的深化,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贫困往往是与机会和权利的被剥夺以及由此引发的能力脆弱性密切相关,而不单单是经济问题。扶贫应当注重增长权力。与以往单方面强调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扶贫策略相比,1995年以来在扶贫中开始关注妇女权益: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包含了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以遏制妇女由于土地资源的丧失而造成的贫困。

  问题与障碍

  在我国现有的2820万贫困人口中[3],仍有60%是妇女。妇女贫困人口基数大,无论在城市和农村,遭受贫困的深度和广度相对于男性贫困人口较为严峻。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减少福利和公共服务开销使部分妇女较多受到负面影响,妇女比男性较易于陷入贫困:妇女的收入总体上少于男性[4];

  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未充分纳入中国扶贫政策的主流。除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强调“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5],其他发展政策和纲要没有充分考虑社会性别的内容[6];在扶贫规划中缺少有关减少全球化、市场化对妇女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在扶贫政策发展中缺少对城市贫困现象以及妇女与城市贫困问题、农业女性化、劳动力流动中的女性劳动力等问题的关注;缺少有关贫困的分性别数据;扶贫的福利政策往往以户为单位,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没有得到充分关注。

  扶贫政策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社会性别盲点,不利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在一些地区妇女尚未作为主体和决策者参与扶贫。在诸如小额信贷、以工代赈、参与式村级发展规划的扶贫工作中,贫困妇女往往只是单纯的执行者,参与和表达的机会较少,缺乏决策权。妇女组织在妇女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扶贫项目管理中常常作为配角,对扶贫资金、项目和技术的决策和管理不够充分。

  对策与建议

  从社会性别角度在扶贫政策中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增加贫困地区妇女获得并利用低息贷款、进入市场的机会;由于转型期的新问题而导致的贫困新领域应该在扶贫政策中得到体现,例如: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贫困分析;在关注农村贫困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城市低收入人群中女性贫困状况;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要扩大覆盖面,其对象要包括劳动力市场中女性流动劳动力。

  加强政府决策者的社会性别与反贫困的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分析、社会性别计划、社会性别政策、参与式扶贫方法的能力。加强各个部委反贫困政策、规划与工作的整合以及社会性别的内容;建立反贫困实践关于地区适应性以及两性公平的信息交流、研讨的机制。

  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的贫困状况监测指标及反贫效果评估制度,要将一些孤立的妇女指标修订为可以体现两性状况比较的分性别指标。此外,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关于贫困深度的研究和实践,促使分性别监测指标中包括贫困深度指标。支持基层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及加强其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为各类基层妇女组织提供更大的法律政策空间,加强政府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及时交流经验。

  支持扶贫项目采用参与式方法,保证妇女可以直接受益,扶贫项目的计划要以男性、女性受益者的需求调查和评估为基础,贫困妇女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参与意识提高应该是妇女真正受益的根本途径。

  2.妇女与教育

  进展与成就

  制度改革和资源支持为女性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等法规,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2001-2010)》、《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文件,为实现《行动纲领》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中国政府在“九五”(1996-2000)期间共投资39亿元,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并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1-2005年);2002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拨款为990亿元,占当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78.2%[7];开云注册送 下属的中国儿童基金会实施的“春蕾计划”,截止到目前已募集5亿多元资金,共救助失学女童135万余人次。

  基础教育基本得到保障,两性受教育差距缩小。2003年,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65%,初中入学率为90%,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8];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9%和98.61%,男女童入学率的差距由1995年的0.7下降到0.08。中国在初级教育层次上已经达到了性别平衡[9];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已开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高等教育中女生人数继续增长,开设妇女学课程的高等院校逐渐增多。到2002年,各类高等院校的女生占学生总数的43.9%,呈逐年增长趋势;近10年来,有 40多所高校相继成立了妇女/社会性别研究机构,先后开设了妇女学及相关的性别课程,有6所高校设立了妇女与社会性别硕士专业[10]。

  女性成人教育成就显著。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女性中,有26.8%的人最高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为推动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一条新的途径。另外,各级妇联与有关机构合作,在妇女职业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各级教育中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有所增加。高等院校校级女领导的比例从1995的5.06%增长为1999年的10.37%;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女委员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5%,15.2%[12]。

  问题与障碍

  社会性别主流化观点尚未被充分纳入教育决策和教育体制改革中。改善和提高女性受教育状况的法律、法规和有针对性的政策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教育内容和教材中性别平等观念有待加强,传统的男女角色定型在教育价值中仍然存在。受教育层次越高,女性的比例越低。200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高校在校女生227.89万人,占学生总数40.98%;在校女研究生为13.9万人,占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35.35%,攻读博士学位的女生为2.23万人,占博士总人数的25.97%[13]。缺乏对妇女接受扫盲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投资、可行方案及连贯性。全国15岁以上文盲人口中,女性占70%,约有一半在西部[14],且扫盲巩固率低,复盲率高;在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依然存在性别隔离现象,影响了妇女的职业发展;对女性培训投入不够,限制了女性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教育费用的压力使经济困难的农民将教育投资倾向男孩,12-18岁大龄女童失学和辍学成为一个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教育行政体系中,领导多为男性。高校中担任决策和领导职位的女性数量较少,随着职务的升高,女性比例递减;在晋升职称方面,女性常处于弱势,如,2001年在高校担任副教授以上的女教师为6.99万人,占高校副教授以上教师总数的29.64%。

  对策和建议

  政府应设立女童教育专项基金并吸引民间资金,保障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以及流动人口子女中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并改善其受教育状况。

  推动非正规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尤其是能给妇女培训提供便利的社区教育,增加在职妇女接受新科技培训的机会,并降低其学习成本;给城市流动妇女和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提高他们的生存技能。发展非歧视性教育,将性别平等意识广泛纳入教师培训、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在课程委员会中增加性别平等顾问,从教科书等源头上消除性别偏见。

  建立有效的数据统计系统和更为完善的性别平等指标体系及监督机制,跟踪各级各类教育中男女生升级、留级、退学等情况和男女教师及女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监督并改进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实施状况。

  重视女教师的作用,要特别关注农村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代课女教师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增加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领导层女性的人数,并增强其社会性别意识。

  3.妇女与保健

  进展与成就

  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响应国际社会对健康的倡导,遵从以人为本、公正公平、优质服务的国际准则,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提高妇女地位与保障妇女健康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妇女发展的优先关注领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9)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4)的颁布和实施,使流动妇女享有了越来越多的健康福祉。

  中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生殖健康的资金投入,开展各种妇女保健项目。如2000-2001年,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投资2亿元对西部12个边远贫困省份的378个国家级贫困县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在广泛的范围内开展“关爱女童”、“婚育新风进万家”、“母亲安全”、“生殖健康优质服务试点”、“计划生育男性参与”等项目;积极与国际机构在生殖健康和性别平等领域开展合作,如中国商务部将1/3以上的援华资金用于支持妇幼卫生事业。

  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性别平等与健康项目,举办各种妇女健康论坛,开展行动研究,对政府进行健康宣传和倡导,推动了政府妇女健康政策的改进。

  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力量的共同努力和国际组织的促进,使妇女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孕产妇死亡率由1996年的63.9/10万下降到2002年的43.2/ 10万,婴儿死亡率由1996年的36.0‰下降到2002年的29.2‰;住院分娩率和新法接生率逐年上升,2002年全国住院分娩率为78.7%,其中城市89.4%,农村71.6%;2002年新法接生率全国达到96.8%,其中城市98.6%,农村95.4%9;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进一步普及;妇女预期寿命增长,由1990年的70岁提高到2000年的73.8岁。

  随着新的生育健康理念影响的扩大,人们在更广泛的视野下关注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与需求。生殖健康服务更加人性化;妇女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增加;青少年和更老年期妇女的身心健康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对妇女健康的影响也被纳入公共卫生视野;男性参与不仅成为生殖健康研究的重点,更成为一个新的行动趋向;女性性病和艾滋病感染者比男性增长更快的势头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社会性别与性病和艾滋病关系的研究,为政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健康教育的普及提高了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基于性别平等和赋权的生殖健康项目的广泛开展,增强了妇女的保健能力。

  问题与障碍

  政府卫生经费投入不够,卫生服务设施不完善,服务人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影响了妇女健康事业的发展和妇女健康水平的提高;在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化背景下,一些地方企业和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妇女职业健康和身体健康受有毒有害环境危害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卫生服务市场化,使贫困妇女的卫生服务可及性降低;商业化使一些妇女成为盲目使用一些有害健康产品(如减肥药品、替代疗法等)的受害者。

  妇女的精神健康面临巨大挑战;艾滋病、性病女性感染比例持续上升,但她们享有的资源和服务不足,基于社会性别分析的政策还没有纳入决策部门的规划;对青少年女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重视不够,许多青少年不能从正规渠道获取有关知识和咨询服务;不安全性行为使女性面临很大的健康风险;男性参与生殖健康依然需要加强。

  流动妇女、非正规就业和城市无业妇女享有的健康福利依然非常有限,流动妇女孕产妇死亡率构成一些发达地区和城市孕产妇死亡率的主体;丈夫外出打工的农村留守妻子劳动负担和心理负担加重,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城市与农村、沿海与边远地区妇女健康存在很大的不平衡,如2002年沿海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仅为19.7/10万,边远地区为71.6/10万;农村妇女的生殖道感染率远远高于城市妇女;农村的卫生资源和服务能力远远满足不了农村妇女的保健需求;农村妇女卫生保健知识非常贫乏;农村妇女在计划生育中的知情选择权还有待进一步增加;偏爱儿子的风尚在某些地区依然存在,对生育女孩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使妇女的心理健康、营养、卫生服务利用都受到限制。

  在卫生保健信息的常规报表和统计中,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一些基础性数据,缺乏分性别的统计;从人文、社会、妇女角度进行的妇女健康研究成果,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还需进一步强化。

  对策与建议

  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市场化、商业化、全球化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加强宏观管理和监控力度;增加性别敏感,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健康领域,采取积极措施减少这些变化对妇女身心健康带来的影响。

  加大对农村妇女、城市贫困妇女和流动妇女的卫生资源投入,加强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康促进机制,积极开展跨部门合作,广泛调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吸收妇女参与卫生决策和监督过程,保证卫生投入和政策有效发挥作用。

  加强健康教育力度,对妇女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给予研究和关注,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和服务;加强对女性生殖道感染、性病、艾滋病感染问题的关注,把相关知识教育纳入各类教育体系,防止男女两性在权利和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而导致的在疾病预防治疗中的不公正;广开国际和国内各种资源渠道,在贫困地区和弱势妇女中广泛开展性别赋权和健康促进项目,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进一步加强新的生育观念和性别观念宣传,促进尊重女孩和妇女的社会风尚。

  支持和利用健康领域的社会性别研究和性别统计成果,促进其向政策转化。

  4.妇女与暴力

  进展与成就

  中国政府在完善法律政策和机制,打击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取得积极进展。1997年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罪作了重要补充和修订;2001年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把“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2001年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禁止非医学的选择性别;2003年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纳入十届全国人大修法计划,把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作为妇女维权的两个重点问题。全国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2003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打击教师中的性犯罪分子。

  2001年11月,由13个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组成全国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各省(区、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妇女儿童维权协调机构300余个;各地(市)建立了8000多个法律咨询中心、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有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妇女庇护机构及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

  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国际间的“反对对妇女儿童拐卖和暴力”项目,使许多受害妇女儿童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2001至2003年,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0,36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42,215人;中国警方与有关国家签定了40多个警务合作协议,成功解救了一批被拐卖到境外的中国妇女及拐入中国的外籍妇女;法院系统建立维权法庭、维权合议庭近2000个,邀请1万多名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采取“以暴制暴”行为的妇女得到减刑或从轻判处;对婚内强奸、性骚扰问题立法的认识日益提高,并且在司法实践上已取得积极进展;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司机构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各级妇联组织的家庭暴力干预试点和反暴力行动及打拐项目,参加各类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改变家庭暴力是隐私的观念,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新闻媒介对家庭暴力典型个案的报道、讨论、对传媒报道视角的监督和批评,对促进人们改变观念、重视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题与障碍

  目前,国家一级尚未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现有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对遭受暴力妇女的庇护机制尚待完善;打击犯罪、援助和救治受害妇女的有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反暴力行动缺乏系统规划和可持续性;对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缺乏权威性的统计数据和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深入研究;某些政府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对各种基于性别的暴力犯罪的认识和处理能力还有待提高。

  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骚扰、性暴力等以及妇女因此而自杀、“以暴制暴”等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和传媒领域缺乏性别观念和有效规制,把妇女作为二等公民、性对象、男性消费品来表现,为施暴者开脱责任的现象值得关注。

  对策与建议

  把《家庭暴力防治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在专门立法出台之前,修改有关法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中增加反对家庭暴力、性骚扰等相关条款;开展有关立法的调研工作,认真倾听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和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

  对政府各部门决策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广泛开展社会性别与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培训,提高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性别敏感;提高公、检、法、司、教育、卫生、传媒、民政等机构人员的性别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跨部门合作的对妇女暴力防治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开展对受害妇女身体治疗、心理康复和人文关怀;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

  加强对传媒的监测,开展对非陈规定型的男女形象的宣传;消除在有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报道中的猎奇及歧视性的立场、态度和语言;对男尊女卑传统社会性别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和批判。

  5.妇女与经济

  进展与成就

  为保障妇女对经济资源的获取,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规定,使该法的司法解释具有性别视角;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已有14个省市1097个县以上地区实现了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参保职工3655.8万人,占城镇单位职工总数的33.3%;强化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障,是2003年开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点,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障男女同值工作获得同等报酬,加强就业全过程的法律保障等内容已经纳入修订议题。

  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工人特别是妇女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1998- 2002年,全国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共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1962万人次,占介绍总数的44.7%,组织培训女性下岗失业人员1688万人次,占培训总数的40.2%。截止到2003年,累计下岗失业的1336万女性(占全面下岗失业人员的45%)中有972万人实现了创业和再就业,其中一大批40岁以上的就业困难女性通过政府出资开发公益性岗位重新获得了就业机会。2002年末,城镇就业人口的女性比重从2000年的43.4%上升到45.5%;以中小企业家为主的女企业家已经占到企业家总数的20%左右[15]。政府还积极支持妇联、工会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1998-2003年,各级妇联共培训下岗失业妇女580万人次,直接帮助250万妇女实现再就业[16]。

  据统计,目前全国处于流动状态的农业人口已近1.3亿,其中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约1亿人[17]。女性占流动就业劳动力的比重由开始的不足1/3增加到40%左右,在沿海地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电子、纺织和轻工企业,外来女工的比例已占70%以上。2000年以来,政府颁布了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限制性规定的一系列政策,着力解决工资拖欠、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问题,减少农民工在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2003年政府6部委联合发布《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计划对6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妇联等非政府组织,采取建立培训学校、成立维权工作站和打工者自己的组织等方式,多方位维护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权益,提高流动妇女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并通过典型侵权案件的代理、宣传,提请全社会关注和解决打工妹的工资拖欠、职业安全等权益问题。

  问题与障碍

  经济和就业工作中的性别主流化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市场改革、结构调整、全球化等可能产生的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缺乏足够的分析,目前的法律和政策仍过分强调差别对待和特殊照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的职业领域,影响了妇女对经济资源的平等公正获取。

  劳动力市场仍存在基于性别、年龄、身体、地域的歧视,而妇女面临的往往是多重歧视造成的伤害。大龄下岗失业女性重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很小,女大学生和女青年就业困难越加突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政府机构也未能起到平等招用女公务员的表率作用。

  快速发展的中国非正规就业已经呈现出女性比例高于男性的趋势,调查显示,非正规就业的女性的职业层次、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组织化程度不仅与正规就业存在差距,而且与非正规就业男性有明显区别,加重了业已存在的就业领域的性别隔离和不平等。

  加入WTO将使中国工农业部门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面临较大的挑战;农业女性化使农产品价格竞争导致的农业收入降低的消极影响更多地落在妇女身上,就业竞争加剧则将使在工业领域的妇女更加边缘化,而政府对此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积极的应对措施。

  女农民工和非正规就业女性的职业安全问题突出,有毒有害作业、以健康为代价的超时工作、人身侮辱、火灾等事故影响了女工的身心健康。

  对策建议

  充分认识性别平等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将社会性别分析纳入政府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的所有领域;努力推进《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批准,尽快建立针对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平等法,消减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增强政府经济和就业统计中的性别敏感,增设收入、社会保障、失业和非正规就业等分性别统计指标,改变统计不能真实反映妇女经济参与现状的缺陷。

  加强政府和非政府之间的合作,提供公正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将生育社会保障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建立健全针对非公有单位、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不同就业形态女性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和流动妇女的社会保护,消减职业伤害和基于性别的人身伤害;在加大对非正规就业的扶持力度的同时防止非正规就业的滥用,促进非正规部门向正规部门的过渡。

  6.妇女与参政

  进展与成就

  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专门政策和规划。中共中央组织部2001年4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提出了2001—2005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目标,重申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的原则,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18]。2001年通过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也规定了促进妇女参政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探索促进妇女参政的机制。中央组织部规定“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19]。各地也出台了一些确保妇女当选的政策,如北京市规定在公开选拔中,如果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增加女性,结果在所录用的中高层管理者中女性比例达到30%[20]。

  出台相关政策,开展提高妇女竞选能力的项目,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民政部于1999年7月出台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号),提出了保障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占一定比例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开展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探索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村委会选举的有效途径,使项目点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例达到29.2%,比上届提高了11%。

  对女干部进行领导能力的培训。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把女干部的培训列入其培训规划之中,还举办专门女干部培训班;注重女干部的锻炼和交流。

  重视与非政府妇女组织合作推动妇女参政。同妇联组织合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支持妇联组织建立妇女人才库和信息网络;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注意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支持非政府妇女组织对女干部和妇女群众进行参政意识与能力的培训。

  问题与障碍

  1995年以来,妇女在各级领导层特别是高层的比例仍然偏低。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上一届(1997-2002年)的21.8%下降到20.24%,减少了1.6个百分点;妇女参与中层和基层决策不足,国家机构精简和干部制度改革过程中妇女受到的不利影响有时要大于男性,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比例偏低;女干部多集中在那些传统上认为适合妇女的领域和职位往往无法进入决策层的主流。

  社会性别没有充分纳入有关妇女参政的政策和措施,有些看似性别中立的政策规定,比如有关年限和岗位经验等干部提拔和任职条件,由于没有充分考虑生育和家务劳动对女性的影响,实际上更有利于男性;中国政府出台的一些促进妇女参政的规定,由于不够重视妇女的主体地位、操作性、执行和监测评估力度不够,难以有效贯彻落实。社会文化仍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大众传媒反映并强化了一些偏见,如认为女性领导能力不如男性等,影响了对女性领导能力的评价。

  对策与建议

  建立有利于妇女参政的政策环境,将社会性别纳入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对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制定积极的措施,矫正政策中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可行的、有强制性的妇女参政的目标和比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明确的性别比例,加大对已有指标落实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者进行社会性别培训,如将社会性别纳入党校有关课程等。

  改善社会文化环境,清理社会文化对妇女,特别是女干部的歧视态度和观念;消除大众传媒中强化角色定型的宣传,倡导宣传先进的性别文化。

  组织专门的培训,对女干部或妇女积极分子进行能力建设;发展专门针对女干部能力建设和提高社会性别意识的资料;给女干部提供实践和锻炼机会。

  7.提高妇女地位机制

  进展与成就

  中国政府1990年成立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推动落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协调议事机构。成员单位32个(27个政府部门和5个非政府组织),现任主任为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副部长级领导任委员。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385个地(市)、2000多个县(区)政府都设立了相应机构。

  中国政府分别于1995年和2001年制定的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国务院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制定了实施方案,各省(区、市)和95%以上地(市)、县(区、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各级妇儿工委建立实施纲要和规划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建立性别统计。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实施纲要的资金投入,对重点难点指标投入专项拨款。

  各级妇儿工委努力推动国家和地方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如,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目前正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推动与妇女有关的法律法规列全国人大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3次执法检查和8次专题调查。

  向联合国提交中国政府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妇儿工委分别于2000年5月和2003年12月向联合国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和《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2004年4月提交《中国执行〈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和23届妇女特别联大〈成果文件〉情况的调查问卷报告》。

  开展社会性别培训和能力建设,通过会议、培训、项目等形式,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并注重对政府领导人的培训;召开三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增强省部级领导的社会性别意识;2002年完成对全国县级政府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领导人的培训。

  问题与障碍

  政府授权不足,影响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权威性。国务院妇儿工委为“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基本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性别平等工作,没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职能,人力、财力资源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去“支持政府各部门将性别平等的观点纳入所有政策领域的主流”;有的政府决策者认为“性别平等就是妇女问题,妇女问题应由妇女组织和妇女自己解决”,放松了政府对实现性别平等的责任。

  与中国现行的改革开放、环境保护、人口政策、国土资源等几大国策相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影响仍不够广泛。性别统计工作滞后,性别预算空缺。中国性别统计的机制和体系没有真正建立;很多领域的统计指标未能分性别;许多分性别数据不能定期收集。

  对策与建议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明确其内涵、执行程序、执行和监督主体;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国家和地方各级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资源等予以明确规定,如将国务院妇儿工委更名为国家性别平等工作委员会或性别平等工作部,设在政府最高级别,作为推动执行和监测男女平等国策及妇女发展纲要的实体机构;在政府部门设立性别平等顾问、专员和巡视员及性别平等工作协调机构等;建立国家性别统计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制定分性别统计方案,增加分性别统计指标,完善分性别数据库,优化性别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机制; 逐步建立社会性别预算和审计制度。

  8.妇女的人权

  进展与成就

  中国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为充分实现妇女人权提供了先决条件; 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该法在总则、离婚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有关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纳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法计划,《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注意体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纳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农民权益保障法》、《违法行为矫正法》、《社会保险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将更多体现妇女人权保障。

  用法律保护妇女的特殊权利。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并规定在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该法规定,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规定保护出嫁妇女、离婚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司法和执法措施致力于将法律的平等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5月26日宣布,从今年5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列入严肃查办的案件重点为5类,即:(1)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4)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案件。这5类案件均可能针对妇女而发生,在渎职案件中,还包括了不解救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为加强执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2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情况,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中国政府支持非政府组织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以及在妇联和工会建立劳动保障监督员就是这种支持的例证;各级妇联建立了近9000个法律援助中心,为需要援助的女性提供法律救济;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联合了中国许多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学者、积极分子,推动全社会关注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问题与障碍

  中国现行法律或行政规则仍没有充分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对制定有利于妇女的积极性条款和措施的必要性认识还不够。即使有相关的维护妇女权利的内容,法律条文抽象、难以操作,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影响现实中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妇女权利保护的条款执法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社会法律援助不能充分满足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的需要;民间社会法律救助缺乏社会机制、资金来源和人员方面的保障。

  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政府将权力下放多地方政府的过程中,加大了维护妇女权益宏观监控的难度。妇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复杂情况下,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和制裁,如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进行性服务、溺弃女婴等。

  对策与建议

  将妇女人权的保护纳入国家的总体人权保障机制中。妇女人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使其成为主流人权文化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纳入国家的人权保障机制中,才能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有效保护妇女人权的机制。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妇女权益予以关注或提供保护的机构颇多,包括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部门、妇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公安部门等。但实践中,这些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阵,力量分散。为建立保护妇女人权的有效机制,应整合现有力量,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多机构合作的方式。

  对决策者、立法者和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和人权培训,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妇女人权意识,对于保护妇女人权至关重要。

  9.妇女与媒体

  进展与成就

  有关法律和政策明文要求消除传媒中的性别歧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要求大众传媒“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和《电视剧审查规定》等也禁止影视作品中出现有辱妇女人格的内容。

  国家认可和支持妇女组织倡导大众传媒中的性别平等活动。国家媒体管理部门、国有主要新闻媒体负责人参加了妇女组织发起的研讨会、社会性别意识培训等活动;1995年以来专门的妇女媒体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如《农家女》、《打工妹》等杂志涌现出来、一些地方妇联组织和国有电视台合作开办定期的妇女节目、妇女网络媒体,如“女村官网络”、“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网络”、“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建立,使妇女的声音有了新的表达和传播途径。

  传媒更加广泛地报道和讨论妇女权益议题。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等性别议题,日益得到政府主办的主流传媒的较多关注,不仅促进了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也提升了公众的社会性别意识。

  问题与障碍

  未能充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政策的主流。传媒管理部门、媒介决策层和一般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和社会性别分析能力;有些法律和政策包括禁止色情和暴力内容,但没能包括禁止性别歧视的内容;一些 “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缺乏判断标准和处置办法;有些相关部门对媒体中性别歧视内容监管不够。

  妇女拥有媒体的数量较少;农村或边远贫困地区妇女,所能使用的媒介资源有限;国家还未能建立有效机制支持边缘妇女或专门妇女媒体对媒体资源的充分利用。

  妇女参与媒体决策程度仍然较低。妇女传媒工作者和领导者相对集中在较小的、较低层级的传媒,国有主流新闻媒介机构决策层中女性比例较低。

  大众传媒对妇女问题和妇女运动的报道仍显不足。性别歧视语言和陈规定型的妇女形象,甚至在妇女节目和报刊中也有存在;妇女贫困、妇女健康等新闻很难成为主流媒体的要闻;民间妇女团体及边缘妇女的声音在主流媒体中较少反映。新闻教育中缺少性别观点,未能开设有关性别平等的媒介素养课程,使公众缺少对大众媒介的社会性别分析能力。

  对策与建议

  促进妇女在媒体和传播领域的参与和决策。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层、媒体管理机构中负责岗位的妇女比例,到2010年全国性和省级新闻媒体编委会中女性达到三分之一;在录用、培训、进修安排中注意性别公正,必要时为女新闻工作者单独提供培训、进修机会;鼓励媒体就妇女和性别议题进行广泛报道,注意表达各族各界妇女的多种声音,逐步形成有社会性别视角的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加强对媒体决策者的社会性别培训,鼓励将性别观点和相关内容纳入新闻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新闻和传播研究之中;支持并协调成立全国性女新闻工作者协会。

  促进媒体表现平衡的和超越陈规定型的两性形象。吸纳性别问题专家和妇女团体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有关立法和政策修订中注意专家组成员的性别平衡,注意征询多个妇女团体和妇女/性别问题研究机构的意见;媒体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受理关于媒体中性别歧视内容的投诉;鼓励和帮助新闻工作者组织和媒体机构、广告公司等进行自律,制定具有性别敏感的行业守则和报道/广告准则,支持有关妇女团体/机构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倡导。

  10.妇女与环境

  进展与成就

  政府制定促进中国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国21世纪议程》中提出:增加妇女在环境和发展领域中的决策管理人员比例;促进妇女参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在消费等领域推动妇女全面介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将“妇女与环境”确定为6个优先发展领域之一,制定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这一目标以及相关的策略措施。

  各级政府重视促进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环境保护队伍,参与各级政府环境管理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决策;据统计,国家环保总局及直属单位中,女性占职工总数的36.7%,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中大部分都有女性担任领导职务。

  中国政府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开展环保工作,努力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可持续发展。1997年,开云注册送 和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妇女中开展了“妇女·家园·环境”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开云注册送 也由此被联合国环境署授予全球“500佳”荣誉称号。2003年6月两家又联合开展了历时两年的“绿色家庭”系列宣传活动,号召3亿4千万家庭积极行动起来,创造绿色生活;自90年代初国家林业部同开云注册送 共同实施的“三八绿色工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全国每年约1亿城乡妇女参与义务植树、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小流域治理;仅1998-2002年,该工程营建绿色基地12万个,植树10亿多株,培养营林技术骨干3000多万人,为改善中国生态环境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建立发展妇女环保组织,积极开展环保活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世妇会后建立了妇女与环境网络,通过实施国际环境项目,特别是举办了融培训、调研及教育为一体的《中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女市长、女乡镇企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项目,举办了12期培训班,培训学员1100多名,使基层女领导提高了环境意识和性别意识,增强了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能力;开云注册送 多年来开展环境教育,动员全国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取得了较大的成绩;陕西省“妈妈环保志愿者协会”培训人员14700人,传播了绿色理念,同时在全省推动绿色示范户的培育,发挥社区工作优势,推动政府出台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

  问题与障碍

  环境政策和方案社会参与和平等,特别是妇女作为决策主体的参与和受益关注不够。在环境政策制定中,尚缺乏社会性别分析,以综合考虑全球化和国内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男女的不同影响。

  各级环保决策层、管理层的性别意识和环境意识还有待提高。政府决策层对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作用,特别是妇女参与的作用重视还不够,对媒体的宣传教育、社会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的政策保障还不够充足;妇女参与环保具体工作和活动比较多,但参与各级环保决策相对较少。

  对策与建议

  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环境政策和方案主流,对环境政策和方案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已有的政策是否考虑到环境变化对男女不同的影响,根据不同性别的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平等参与和受益的策略,确保妇女有机会参与到环境项目的决策、管理、设计和规划中。

  建议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中,增加环境意识和性别意识的教育,提高决策者对两性平等、消除贫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性的认识;在有关环保活动中,重视妇女的资源占有和公平分配,大力推广和普及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技术,帮助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特色经济,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改善和加强媒体对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和方式。积极支持妇女与环境的科学研究,特别是环境污染对女性健康影响的研究。

  11.女童

  进展与成就

  “维护女童权利”是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重要内容。全国所有省级、98%的地级市和92%的县区政府制定了本地的儿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1998年,在开云官网手机登录 的发动和倡导下,国家有关部门、NGO及媒体开始在全民中宣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编写出版《保护儿童权利试用教材》、《儿童权利传播手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参与式培训手册》和《女童问题参与式培训手册》;并在山东、云南、北京、河北、陕西等地开展了儿童权利参与式培训。开云注册送 与中国主流媒介合作举办了“大众媒介与女童”的研讨会,督促大众媒介将女童问题纳入报道议程。

  2001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和遗弃女婴,保护女童平等出生权和生存权。1997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国17省的21个县启动改善女童生存环境的社区生育健康项目,通过“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普及男女平等的观念。2003年,针对高出生婴儿性别比问题,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又启动了“关爱女童行动”,目前在全国265个县(市、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试点工作。

  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了向女童教育倾斜的政策和措施,将适龄女童入学率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衡量指标,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当地女童教育的发展;男女童平等享有教育机会的差距进一步缩小,2003年中国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8%和98.61%。2002年,国家教育部门要求在中小学教材审查工作中,特别关注教材是否具有“性别平等”的思想,并将此作为教材审查的要求之一。

  中国政府在消除在保健和营养方面对女童的歧视、改善女童卫生保健条件方面作出了努力。在对贫困地区女童生长发育及营养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确立了“女童重点”的原则,使卫生投入向农村地区、向贫困女童倾斜。

  问题与障碍

  部分决策部门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决策中妇女问题通常不包括女童,而儿童问题不分性别,女童的性别问题常被忽略。中国目前仍然缺少分性别和分年龄的儿童保健等方面的数据;有关决策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尚未能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对女童、男童不同的影响。

  2000年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6.86,超过国际公认正常范围约10个百分点,在一些地区出生性别选择仍严重地威胁着女童的生存权利。此外,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女婴死亡率高于男婴。城市和农村0岁男婴的死亡率分别为千分之8.16和28.28,而女婴的死亡率分别达到10.69和41.16[21]。近年来,关于女童的营养与保健,包括女童的出生地点、母乳喂养、营养与食物、预防接种、生病治疗、保健、日常护理等各方面的问题也被提出。

  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仍然较男童获得更少的教育机会。建立男女学生可均衡发展的课堂环境,将性别歧视从教科书和材料的图画和例子中彻底清除,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青春期或性教育的课程以及全面培养女童的学习能力,仍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针对女童的暴力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来自成年教师或同伴的性骚扰、强奸的威胁、语言暴力是校园里威胁女童安全和健康的影响因素之一。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使一些女童受到伤害;女童被拐卖及被迫卖淫也时有发生。针对女童的暴力不仅损害了她们的身体健康,也威胁着女童的心理健康和未来的发展。

  对策与建议

  应充分认识到妇女发展和儿童发展并不必然导致女童发展,要检查所有的法律和法规是否关注了女童问题;国家各部门两个“纲要”的年实施报告应该特别包括女童问题;政府应加大投入进行有关女童发展的调查研究;建立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监测指标,广泛收集有关儿童发展的分性别数据。

  国家应将保障女童获得知识、建立自信和对其本身生命负责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案列为优先事项;除入学率外,政府部门还要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女童的毕业率和接受初等及高等教育的可能性;教育部门应定期审查课程、教材和教科书以及所有针对儿童的宣传材料,以提高女童的自我形象、生活能力和工作机会,鼓励女童在高新技术、数学等领域发展自己的潜能;教育机构应为教育工作者编制培训方案和材料,使他们能够进行具有性别问题敏感的教学,并建立起性别平等的课堂。

  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在家庭和社会中保护女童,使其免受各种形式的生理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伤害或凌辱和忽略等,特别虐杀和遗弃女婴;对已经受到伤害的女童,特别是受到性侵害的女童,要建立专门机构,帮助她们身心康复;对为受暴女童治疗、康复和其他援助方案有关的人员进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促进为这类女童而开办的宣传、资助和培训方案的制定。

  对女童进行社会性别、儿童权利等方面的培训,增长女童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和抵御侵害的能力;确保向女童尤其是少女获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等报告所确定的关于生殖健康和性健康的信息;鼓励女童,特别是农村女童参与女童项目,使之有能力和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

  12.老年妇女

  进展与成就

  中国60岁以上女性占女性总人口的比例从1990年的9.3%上升到2000年11.1%,达到6660万人。目前,每年以2.7%的速度递增,预计今后20-30年将增长到25%左右。近10年中国的老龄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是老年妇女发展的最好时期,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

  1996年,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2000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2001年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中均提出:要关心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和保障老年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扩大了养老、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00年城镇女性老年人口中享有离退休待遇的比例达到57.1%,较1995年增长近一倍。民政部加强了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工作,到2002年底农村有51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不少是老年妇女。卫生部“老龄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于2001年成立后,积极推动大中型医院拓展老年医疗领域,加强老年护理队伍的建设和技能培训,通过“光明行动”为中西部老年人开展白内障治疗工作。老年女性人口的健康状况改善,女性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从1995年的70岁提升到2000年的73.8岁。

  20世纪末,社区老年福利服务全面启动。2000年底,全国已建老年福利设施的街道占76.8%;农村已建敬老院的乡镇占85.8%。“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启动3年来,全国新建和改造了3.2万个“星光老年之家”,进一步完善了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网络。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广泛开展和组织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目前,全国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达到19,000多所,在校学员180多万人。

  中宣部及广电总局加强了老龄宣传工作,开云注册送 通过评选好婆媳、表彰好儿女等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开云注册送 参与和促进老年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实,普及老年妇女的法律知识,维护老年妇女的地位。围绕老年妇女发展的重大关切领域进行的老年妇女研究和政策建议,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问题与障碍

  中国诸多老龄政策法规中,涉及性别差异的内容还很少,老年妇女工作也没有普遍而广泛展开,老年妇女面临诸多困难有待解决。老年女性在适龄就业时,就业率低、退休早,收入少;且丧偶寡居者比重高,容易受到年龄和性别的双重歧视,处于贫困化、边缘化的不利地位。

  在享有社会保障方面,性别不平等还一定程度的存在。2000年,城镇老年妇女享受退休金的比例远低于男性。城乡老年妇女平均月收入分别只有男性的51.7%和68.3%,月平均生活费用分别为男性的66.7%和62.5%。城乡男性老人月平均收入低于贫困标准的分别占12.4%和38.4%,而老年妇女分别达到40.3%和50.5%。老年妇女的卫生资源少,城市老年妇女能够享受公费医疗的比例只是男性的68.3%,城乡老年妇女个人支付的年均医疗费分别只有男性老人的91%和61%[22]。

  经济不能自立导致老年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传统的子女尽孝观念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而发生变化,老年妇女的养老存在较多困难。个别地方还存在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现象。老年妇女社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鼓励和开发。女性提前退休、女性老年知识分子继续发挥作用问题尚未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对策与建议

  完善老年立法,将性别平等观纳入老龄政策和发展规划。

  扩大老年妇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对无收入、无子女、丧偶的80岁以上高龄老年妇女给予经济补贴;设立老年贫困妇女专项资金,提供养老和医疗保障;卫生资源向老年妇女中经济困难的高龄、残障等特殊群体倾斜;推进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事业,保障老年妇女与男性平等享受基本社会服务;向老年妇女提供司法援助,保护老年妇女在产权、遗产继承方面的权益。在适当时机建立遗属津贴,进一步落实老年妇女的家庭养老。

  开展针对老年妇女的教育、文体活动,关注老年妇女的心理健康;创造条件,开发老年妇女的潜能,消除就业及退休的性别歧视。

  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东道国的妇女组织,回顾10年来中国在执行《行动纲领》、《成果文件》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我们深感这些进步来之不易,它凝结着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智慧和心血。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包括社会性别平等在内的社会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实现这个美好的理想而努力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妇女研究会 2005年2月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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