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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妇儿工委简报2015年第12期

2017-04-07 09:52:21 来源: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儿童与法律保护”领域和浙江省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儿童与法律”领域的目标任务,浙江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观护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社会观护员,做好未成年当事人的服务和帮教工作。现编发浙江省部分地区的社会观护做法,供交流参考。

浙江省宁波市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

  2013年,宁波市在浙江省率先组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司法程序,帮助做好帮扶矫正工作。

一、组建工作团队。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设市和县(市、区)二级,由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牵头成立,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成为观护员,团市委负责日常联络、衔接工作,联合社会多方力量开展活动。观护团接受政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在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为办案机关提供处理依据,帮助诉讼顺利进行。

二、建立工作机制。政法部门根据需要,申请观护团派员参与诉讼,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被委派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章程履行职责。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履行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与涉案未成人沟通交流,帮助其获得法律援助,参与旁听讯问,监督政法部门依法办案,并延伸工作触角,进行回访帮教。二是担任“社会调查员”。承担政法部门部分社会调查任务,形成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要求观护团成员“不泄露办案信息,不干预办案进程,不参与应回避案件,不谋求不正当利益”,帮助但不代替政法部门。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被免除成员资格,并被追求法律责任。

三、落实工作保障。一是落实组织保障。团市委负责沟通、联络、宣传和服务工作。两级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就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事项提供工作指导。二是落实培训保障。邀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辅导。定期组织全市观护员召开工作交流会。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团市委等有关部门通过争取政府专项资金,招募社会公益基金等途径,筹措专项资金支持观护团运行。

  截止目前,观护团共有刑事观护员152名、民事观护员45名,为526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了服务。观护团被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评选为“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并荣获“浙江省志愿服务优秀集体”“宁波市平安示范服务团队”等荣誉称号。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探索在家事审判中

引入社会观护制度

  为切实保障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利益,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引入了社会观护制度。

  一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观护。区法院与区妇联“宁静港湾”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及区关工委“银发护苗工作室”两家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吸纳两组织中的13名优秀志愿者成为首批社会观护员。

  二是“二位一体”模式确保观护实效。针对案件需要在家庭访视、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不同环节选择最适宜的社会观护员。“宁静港湾”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队伍侧重庭前庭后心理指导,促进矛盾化解。“银发护苗工作室”的退休老干部侧重进行社会调查等工作。

  三是社会观护报告接受质证检验。在首次引入观护制度的离婚案件中,观护员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提供了观护报告。观护报告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质证,社会观护员出席庭审进行了说明。

  四是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依法履职。社会观护员接受法院的委托,以其独立地位依法履行其公益性责任,具有申请阅卷、了解案情、参加庭审及对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帮教的权利,同时须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定,保守职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履行客观调查、如实报告、自行回避等义务。

  来源: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编 2015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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