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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妇儿工委简报2012年第23期

2017-04-06 15:22:00 来源:开云全站官网app

编者按:“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一条主要目标。在《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妇女与法律”领域中“建立并完善法规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审查机制”同样作为重点目标。为落实纲要、规划目标任务,江苏省妇联、江苏省法制办积极协调争取省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建立了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在全国尚属首创。本期简报摘要编发江苏省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情况,供交流参考。

 江苏全力推进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建设

高标准落实纲要、规划目标任务

  江苏省妇联、省法制办认真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省“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推动建立了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通过推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特别是从审查评估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中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实效性的层面,加强对妇女生存发展切身利益和重大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纳入法律和公共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高规格建立机构,为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江苏省妇联、省法制办合力推动建立江苏省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由国家及省与妇女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机关部门、研究机构中长期从事法学、妇女理论研究和相关实务工作的厅局级领导、专家和学者48人分别担任指导委员、专业委员和特邀委员。委员会对各位委员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指导委员,积极发挥其作为部门领导的作用,带领本部门开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并在决策中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意识贯穿始终;专业委员,充分发挥其在法律、妇女研究等领域的专长,参与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中贯彻性别平等理念的调研、论证和评估,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特邀委员,是邀请全国法学和妇女学界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和专家,切实发挥其顾问作用,对咨询评估工作给予理论指导和支持。全省各市妇联和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省咨询评估委员会的建制和人员组成模式,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积极争取有关领导、专家的重视支持,普遍建立了本级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同时将咨询评估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主动抓、认真抓,为合力推动性别平等理念及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高标准明确要求,切实提高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规范化水平

  江苏省妇联、省法制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江苏省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文件,从咨询评估范围、程序、方法、要求、目标等方面对咨询评估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评估范围。凡是涉及妇女权益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都纳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范畴,对其中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内容和情况进行调研论证、跟踪调查、舆情收集、分析评价,及时评估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明确评估程序。按照“接受委托—收集研判信息—论证评估—提出建议意见—给予反馈答复”的流程,妇联组织每年初主动向政府法制机构了解当年政策法规制定(修订)计划,共同研究商定需要咨询评估的政策法规,委托咨询评估委员会,从专业委员中选择对应的专家成立咨询评估组。采取问卷调查、理论研讨、实证研究等方式,进行性别平等原则的研判和分析。对实施中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形成意见和建议的书面评估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将相关建议和意见通报给制定或实施单位,相关单位必须及时答复。

  三是明确机构职责。在政策法规制定中,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政策法规中充分体现;在政策法规实施中,参与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题督促和监测评估,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及不当内容等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平时,参与有关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三、高质量开展工作,确保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江苏省咨询评估委员会充分发挥指导委员、专家委员和特邀委员的作用和优势,从性别视角和妇女权益角度主动积极参与地方政策法规制定。目前,已委托有关专家就《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送审稿)》、《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草案)》、《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12部地方性法规政策,从性别视角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送审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原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现建议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又如: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中未就学生工、实习工做出专门的保护性规定,经咨询评估委员会建议后,在省政府常务会议送审稿中增加了三款专门的保护规定,第一款“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二款“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日顶岗实习超过八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企业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及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来源:开云全站官网app 编 2012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刘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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