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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实施准则--基本权利和责任

2017-04-06 14:09:29 来源:联合国网站


  5.1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a)一贯性。政府应该确保在国家艾滋病防治策略和项目上的一贯性,充分认识到将劳动世界包括在国家计划中的重要性,例如确保国家防治艾滋病委员会的组成包括雇主代表、工人代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代表、以及负责劳动和社会问题的部委代表。

  b)多部门参与。主管部门应该动员和支持广泛的社会合作来预防艾滋病,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工人和雇主组织,以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将劳动世界中最广大的合作伙伴都包括在内。

  c)协调。政府应该在国家级促进和协调所有干预项目的制 定与实施,为劳动世界的干预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并且利用现有的社会伙伴和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应该建立在适当的措施和支持服务的基础上。

  d)预防和健康促进。主管部门应该鼓励并与其它社会伙伴合作,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项目,特别是在工作场所开展这些活动。

  e)临床指导。在主要由雇主为工人提供直接卫生保健服务的国家,政府应该提供指导意见,在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和临床管理上为雇主提供帮助。这些指导应该考虑到现有的服务。

  f)社会保护。政府应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工人的保障待遇不低于患有其它严重疾病的工人。在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项目时,政府应该考虑到这种疾病的渐进性和间歇性,并相应地制定和实施特定方案,例如,使保障待遇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并及时处理保障申请。

  g)研究。为了与国家防治艾滋病计划保持一致,动员社会合作伙伴,评价艾滋病流行对工作场所造成的损失(为社会保障和经济部门提供决策信息),为了促进规划减轻艾滋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主管部门应该鼓励、支持和开展艾滋病人口统计学预测研究,发病率和患病率研究,以及最佳实践的个案研究并公布其结果。政府应该努力提供机构性和调节性机制来鼓励研究。研究应该利用雇主及其组织和工人组织的研究结果和数据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数据应该尽可能分部门并且以符合文化习惯的方式按照性别、种族、性取向、年龄、工作和职业状态分类收集。可能的话,应该建立永久性的评价影响的机制。

  h)经费来源。在可能的情况下,政府应咨询社会伙伴和其它利益相关者,评估艾滋病带来的经济问题,寻求动员当地和国际资助,实施国家艾滋病战略计划,包括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

  i立法。为了消除工作场所发生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确保工作场所艾滋病预防项目的实施与社会保护措施的落实,在咨询社会合作伙伴和艾滋病领域专家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调节机制,并在必要时修改劳动法律和其它法规。

  j)政府支持的条件。当为国内和国际性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和某种激励时,政府应该要求资金接受者遵守国家法律,并鼓励接受者遵守本准则和其它落实本准则条款的政策或准则。

  k)执法。主管部门应该给雇主和工人提供技术信息和建议,从而最有效的履行有关艾滋病和劳动世界的法律法规。他们应该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如工厂/劳动监察员及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

  1)在非正规经济(也称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政府应该为这些工人扩充和调整艾滋病预防项目,包括创收和社会保障项目。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社区情况,设计和制定新的策略措施。

  m)缓和。政府应该通过公共卫生保健项目、社会保障制度和 /或其它相关的政府行动,促进医疗照顾和支持。政府应该努力确保人人可以获得治疗的机会,并在适宜的情况下,与雇主和工人组织合作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n)儿童和青少年。在消除童工项目中,政府应该确保关注艾滋病流行对父母患有艾滋病或者已经死于艾滋病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影响。

  O)区域和国际合作。政府应该促进和支持区域和国际合作,并通过政府间部门和所有相关机构将国际关注的焦点放在艾滋病和劳动世界的相关需要上。

  p)国际援助。政府应该在合适的情况下募集国际援助来支持国家项目,应该鼓励支持国际性运动的倡议,降低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价格,提高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可及性。

  q)脆弱性。政府应该采取措施识别易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工人群体,采取措施消除使人群易感的原因。政府应该努力确保艾滋病预防项目适合这些工人。

  5.2雇主及其组织

  a)工作场所政策。雇主应该咨询工人及其代表,为工作场所制定和实行合适的政策,以预防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保护所有工人不受与艾滋病相关的歧视。附录三是制定和实施工作场所政策的核对清单。

  b)国家、部门和工作场所/企业的协议。雇主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与工人及其代表协商关于艾滋病问题方面的雇佣条件和条款,并且努力在国家、部门和工作场所/公司的协议里包括关于艾滋病预防的条款。

  c)教育和培训。雇主及其组织在与工人及其代表磋商后,应该在工作场所发起并支持针对工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项目,以普及艾滋病预防、保健和支持方面的知识,宣传企业在艾滋病方面的政策,包括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的歧视,以及专门的员工待遇和权利。

  d)经济影响。雇主、工人及其组织应该通力合作,制定合适的策略,来评估艾滋病对其所在工作场所和部门造成的经济影响,并采取应对措施。

  e)人事政策。雇主不应参与或允许任何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受艾滋病影响的工人的人事政策或行为。尤其是,雇主应该:

  --除了本准则第8节中特别列出的情况外,不要求进行艾滋病筛查或检测;

  --对于已经被察觉或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工人,确保其工作在不受歧视和偏见的环境下进行;

  --鼓励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患艾滋病相关疾病的病人在健康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当患有艾滋病相关疾病的病人病情严重到不能继续工作,而能够考虑的工作安排,包括延长病假已经无法安排时,在没有歧视,服从劳动法,遵守一般程序和保证全部待遇的情况下,可以终止雇佣关系。

  f)不满意见和处罚程序。雇主应该有让工人及其代表发表与工作相关的不满意见的程序。这些程序应该具体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任何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违反工作场所艾滋病政策的员工进行处罚。

  g)保密。工人有关艾滋病的个人信息应该严格保密,并只在医疗文件中保存,获取这些信息应该遵从《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第171号)和国家法律及惯例。获取这些信息应被严格限制在医疗人员,并且只能在法律要求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开。

  h)减少危险和管理。雇主应该保证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并提供和维护防护设备及急救措施。为了支持个人改变行为习惯,在适当情况下,雇主应该保证男性和女性安全套的供应,提供咨询、卫生保健、社会支持和转诊服务。在受企业规模和资金限制的时候,雇主和/或其组织应该向政府和其它相关机构寻求帮助。

  i)职工经常接触人血和体液的工作场所。在这种工作场所中,雇主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来确保所有职工受过普遍性防护措施的培训,让他们知道发生职业意外时应该遵守的程序,应该坚持遵守普遍性防护措施。应该为落实施这些措施提供必要的设施。

  j)合理的照顾。雇主在与员工及其代表磋商后,应该给予患有艾滋病相关疾病的工人合理的照顾。这些措施应该包括重新安排工作时间、特殊的设备、工间休息的机会、诊治时间的安排、灵活的病假、非全时工作及返回工作的安排。

  k)倡议。本着良好的公民意识,雇主及其组织应该在合适的情况下鼓励其他雇主在工作场所中开展艾滋病预防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并促使政府采取必要的行动来阻止艾滋病的蔓延,减轻其危害。其它合作伙伴,如商界/会艾滋病问题联合委员会也可以提供支持。

  1)支持自愿保密艾滋病病毒咨询和检测。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应该促进对由合格的卫生服务部门提供的自愿保密咨询和检测的支持,并获得这种咨询和检测的机会。

  m)在非正规经济(也称非正规部门)的工人。非正规工作工人的雇主应该研究并尽可能为这些工人开展预防和保健项目。

  n)国际合作伙伴。雇主及其组织应该适当的为同艾滋病作斗争的国际伙伴做贡献。

  5.3工人及其组织

  a)工作场所的政策。工人及其代表应该与其雇主进行协商,在工作场所实行适当政策,预防艾滋病的蔓延和保护所有工人不因艾滋病受歧视。附录三是制定和实施工作场所政策的核对清单。

  b)国家、部门和工作场所/企业协议。工人及其组织在协商与艾滋病问题相关的条款和雇佣条件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努力将预防和防护艾滋病的条款列入到国家、部门和工作场所/公司的协议中。

  c)宣传和教育。工人及其组织应该利用现有的工会组织及其它组织和机构在工作场所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制作适合工人和工人家庭的宣传教育材料并组织宣传活动,包括定期提供有关工人权利和待遇问题的信息。

  d)经济影响。工人及其组织应该与雇主共同努力,制定合适的策略来评价艾滋病在其特定工作场所和部门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e)倡议。工人及其组织应该与雇主、雇主组织和政府共同努力,提高艾滋病防治和对防治工作管理的意识。

  f)人事政策。工人及其代表应该支持和促使雇主制定和实 施不歧视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工人的人事政策。

  g)对内部申诉的监督。工人代表有权通过提意见和处罚程序处理工作场所的问题,和/或将基于艾滋病的歧视上报给有关法律部门。

  h)培训。工人组织应该为其代表制定培训课程,培训围绕艾滋病流行带来的工作场所问题,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患者及其照顾者的一般需求开展培训活动。

  i)减少危险和管理。工人及其组织应该提倡并与雇主合作,维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正确的使用和维护防护设施和急救用品。工人及其组织应该评估工作环境中的危险环节,并促使为工人制定专门的项目。

  j)保密。工人有权得到他们自己的个人医疗档案资料。工人组织不应该调阅有关工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的个人资料。任何情况下,在履行工会的责任和完成其功能时,应该遵守保密原则和《职业卫生服务建议书》中的知情同意要求。

  k)在非正规经济(也称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工人及其组织应该与所有其它利益相关者合作,将活动扩大到这些从事非正规工作的工人中,支持有利于预防艾滋病流行和减少其影响的新倡议。

  1)脆弱性。工人及其组织应该在确保与雇主磋商中讨论和解决各种增加特定工人群体感染危险的因素。

  m)支持自愿保密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工人及其组织应该与雇主合作鼓励和支持进行自愿保密咨询和检测。

  n)国际合作。工人组织应该超越国境,通过建立部门、地区和国际组织,关注艾滋病与劳动世界问题,并将其纳人工人权利运动之中。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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